办理时间: |
正常工作日内。夏季(7月1日-8月31日):8:00-12:00;15:00-18:00;其余:8:00-12:00;14:00-18:00 |
申报条件: |
纳税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之一的 |
办理材料: |
《核定应纳税额通知书》 |
表格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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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情况: |
不收费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三十五条: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三)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四)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六)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核定应纳税额的具体程序和方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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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资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对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是否符合税法规定,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核定或者不予核定(不予核定的应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制作相关文书并送达申请人。
5.事后责任:对未按规定办理,根据外部信息及时催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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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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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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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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