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公安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和县委、县政府、上级公安机关有关规定、决定和要求,实施全县的公安业务工作。
(二)负责全县公安队伍的思想政治工作,组织实施全县公安队伍管理、队伍建设、民警教育训练和公安宣传工作,提高民警政治业务素质,监督检查公安队伍建设有关规章制度的落实情况,不断加强公安队伍的正规化、现代化建设。
(三)调查掌握影响社会政治稳定、危害国内安全和社会治安等方面情况,预测、分析和研究公安工作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制定并落实工作对策,不断加强和改进公安工作,组织民警开展防范、控制和处理邪教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
(四)制定全县公安机关装备、被装、经费等警务保障计划和管理制度,组织、管理和分配全县公安装备、被装和经费;组织实施全局重大任务的警务保障工作。
(五)指导和加强全县公安机关法治建设,负责对全局的执法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按管辖办理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案件。
(六)预防、制止和侦查全县范围发生的违法犯罪活动,维护辖区社会治安秩序,侦破刑事案件和查处治安案件;组织实施公共复杂场所和重大活动的安全保卫工作,预防和处置危害社会安全的重大群体性闹事、骚扰事件和治安灾害事故及群体性突发事件。
(七)负责本辖区的社会治安管理,依法查处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依法管理户籍、居民身份证和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特种行业等工作以及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
(八)维护道路交通安全、交通秩序,处理交通事故;依法管理机动车辆的初检、审核以及驾驶员的培训、检验、考试、考核、发证等工作。
(九)负责城区主要街道、广场和重要场所的治安巡逻工作,依法查处现行违法和犯罪行为。
(十)指导、监督本辖区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重点要害部位、重点建设工程的治安保卫工作及群体性组织的治安防范工作。
(十一)负责全县出入境管理工作。依法管理国籍、出入境和持普通护照的外国人在辖区内居留、旅行等有关管理工作。
(十二)组织实施对来本县的党和国家领导人、重要外宾及重大活动、重要场所、重要会议的安全警卫工作。
(十三)负责对犯罪嫌疑人和治安拘留人员羁押监管,对判处管制、拘役、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和监外执行的罪犯执行刑罚,配合司法行政机关对被宣告缓刑、假释的罪犯实行监督、考察。
(十四)负责全县计算机等公共信息网络的安全监察工作。
(十五)组织开展全县公安机关纪检监察和警务督察工作;对全县公安民警的执法、工作、生活情况进行跟踪监督、督察;按规定权限对干部实施监督;查处公安民警违纪案件。
(十六)承办县委、县政府和上级公安机关交办的其他各项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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