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执行公安工作的方针政策,组织实施全县公安保卫工作。
2.掌握全县影响政治稳定、危害国内安全和社会治安的情况,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严厉打击刑事犯罪;处置治安事故和骚乱,依法管理集会、游行、示威活动,管理特种行业和危险物品。
3.维护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处理交通事故;组织实施消防工作,实行消防监督检查;承担各级领导人以及重要外宾的安全警卫工作。
4.依法管理户政、国籍、入境出境事务和外国人在本县居留、旅行的有关事务。
5.对判处管制、拘役、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和监外执行的罪犯执行刑罚,对宣告缓刑、假释的罪犯实行监督、考察,依法管理看守所、治安拘留所。
6.负责公共信息网络的安全监察工作。
7.指导和监督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重点建设工程的治安保卫工作,指导治安保卫组织等群众性组织的治安防范工作。
8.依法负责收容教养和劳动教养的有关工作;实施公安科学技术工作,负责公安信息技术、刑事技术、行动技术建设。
9.负责局属各单位的公安装备,被装和经费等警务保障工作。
10.组织实施对全局民警的教育,培训以及公安宣传,按权限管理干部和警衔;开展警务督察工作,查处本县公安队伍的违法违纪案件。
11.配合有关部门处置重大治安灾害事故和应急事件,在地方政府处理重大自然灾害事故、重大疫情中维护治安秩序,保障群众利益,打击违法犯罪。
12.对武警部队执行公安任务及相关业务建设实施领导和指挥;承办县委、县政府和市公安局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