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贯彻中省市关于林业和草原及生态建设、森林资源保护和国土绿化等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负责全县林业和草原及生态保护修复的监督管理。组织拟订全县林业政策规定、实施办法,编制林业和草原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2.负责全县林业和草原生态保护修复和造林绿化工作。组织实施林业和草原生态修复工程,制定全县造林绿化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全民义务植树。指导公益林、商品林培育以及植树造林、封山育林和种草等生态保护修复工作。组织实施退耕还林(草)、长江防护林工程、天然林保护等国家重点生态建设工程。依法管理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指导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工作。承担县巴山生态保护委员会日常工作。
3.负责森林、草原、湿地资源(包括森林、林木、林地以及依托森林、林木、林地生存的野生动物、植物和微生物)保护管理工作。管理和利用森林资源,组织编制年度森林采伐限额,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监督管理和检查林木凭证采伐、木材运输。编制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草原(地)、湿地、古树名木监督保护管理和国有森林资源资产管理工作,编制湿地保护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建立湿地保护小区、湿地公园等保护管理工作。
4.负责全县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依法组织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救护繁育、栖息地恢复、疫源疫病监测,监督管理陆生野生动植物猎捕或采集、驯养繁殖或培植、经营利用。编制巴山生态保护规划并组织实施。
5.监督管理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遗产、地质公园、森林公园等各类自然保护地。依法指导各类自然保护地的建设和管理。按分工负责生物多样性保护有关工作。
6.负责林木采伐、木材运输和林地(湿地)征收、征用、占用,猎捕、经营、人工繁育野生动物,采集、出售、收购野生植物,生产经营林木种子等林业行政许可事项的审核审批。
7.指导森林公安工作,监督管理森林公安队伍。负责林业行政执法工作,开展林业普法宣传教育,负责查处破坏森林资源等林业行政案件,负责相关行政执法监管工作。指导林区社会治安治理工作。
8.负责指导全县林业和草原改革,贯彻执行中、省、市、县关于集体林权制度、国有林场等重大林业改革意见并组织实施,负责指导国有林场建设和发展,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全县森林旅游管理。指导、监督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权流转,指导镇(办)林地承包经营权纠纷调处,维护林业经营林者合法权益。
9.负责制定林业产业发展规划,指导林业产业发展和建设。指导林业科技研究、新技术与实用技术推广、示范工作。负责全县生态脱贫工作。负责林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10.负责森林、草原火情监测预警工作,发布森林和草原火险、火灾信息。
11.负责林业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及实施。监督、管理、使用各项林业和草原国有资产和建设资金。负责林业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指导全县林业和草原生态效益补偿。指导和监督林业系统下属事业单位的财务工作。指导局属事业单位和基层林业工作机构的建设和管理。
12.配合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完成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工作,并落实好行业监管责任。
13.完成县委、县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14.职能转变。切实加大生态系统保护力度,实施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工程,加强森林、草原、湿地监督管理的统筹协调,推进国土绿化,保障国家生态安全。
15.有关职责分工。
与县应急管理局的职责分工:
(1)县林业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森林和草原火灾防治规划并指导实施,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组织开展林区和草原防火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工作。
(2)县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编制自然灾害类专项预案。指导编制自然灾害类预案,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组织开展预案演练。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指导自然灾害类应急救援,组织协调重大灾害应急救援工作,并按权限作出决定;承担县应对重大灾害指挥部工作,协助县委、县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组织重大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组织编制综合防灾减灾规划,指导协调相关部门做好森林和草原火灾、水旱灾害、地震和地质灾害等防治工作;会同县自然资源局、县水利局、县林业局、县气象局等有关部门建立统一的应急管理信息平台,建立监测预警和灾情报告制度,健全自然灾害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依法统一发布灾情。开展多灾种和灾害综合监测预警,指导开展自然灾害综合风险评估。
(3)必要时,县林业局可以提请县应急管理局,以县应急指挥机构名义部署相关防治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