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泾洋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事业单位,省、市驻镇单位:
为加强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政府公信力,根据《汉中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办法》和《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汉政办发〔2019〕21号)要求,结合我县工作实际,现将县级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制定主体应当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就行政管理事项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
二、行政规范性文件未经合法性审核的,不得提交本部门审议,部门负责人不得签发。
三、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实行动态管理,根据相关规定对制定主体进行核实增减,并向社会公示。
四、未经确定并公布的部门、机构和组织,不得制定规范性文件。
附件:县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
镇巴县人民政府
2019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