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践行绿色发展理念,保护和培育林草植被,巩固我县造林绿化成果,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促进农村产业结构调整,有效涵养水源,实现生态、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建设生态宜居镇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陕西省封山禁牧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将我县封山禁牧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封山禁牧区域
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特种用途林、防护林,水源保护地、幼林地、未成林造林地,封育期内的林地和退耕还林地;省人民政府公布的重要湿地,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牧区域。封山禁牧中涉及非林地按照《陕西省秦岭保护条例》《陕西省封山禁牧条例》有关规定落实。
二、封山禁牧期限
(一)封山禁牧范围内自然保护地(包括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等)、风景名胜区封山禁牧期限为长期;
(二)封山禁牧范围内天然林保护、退耕还林、重点防护林等林业重点工程区域封山禁牧期限为5年;
(三)其他禁牧范围的封山禁牧期限为3年。
三、封山禁牧主要内容
禁止在封山禁牧区域从事下列活动:
(一)放养牛、羊等草食动物;
(二)焚烧、野炊、垦荒、非法采伐;
(三)违法猎捕、采集野生动植物;
(四)非法采矿、采石、采砂、取土;
(五)移动、损毁标志、标牌和界桩等封山禁牧设施;
(六)其他破坏封山禁牧的行为和活动。
四、凡违反规定在封山禁牧区域放牧,或移动损毁标志、标牌和界桩,或造成森林、林木损毁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陕西省封山禁牧条例》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五、对抗拒、阻碍禁牧工作人员依法执行禁牧公务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六、广大人民群众要自觉遵守封山禁牧有关规定,积极监督野外放牧及违法开垦开采行为。对举报违反封山禁牧行为且经核查属实的人员,给予奖励。
举报电话:林业部门:0916—6712085。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镇巴县人民政府
2021年5月26日
政策解读:http://www.zb.gov.cn/zbxzf/tujd/202107/6b125acdda744483b176020175f8e609.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