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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镇巴县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封山禁牧的通告

  • 索引号:

    6107280000/2021-000352
  • 主题分类:

    通告
  • 来源:

  • 发文机构:

    镇巴县人民政府
  • 发文字号:

    镇规〔2021〕03—县政府003
  • 发文日期:

    2021年05月26日 09:13
  • 有效性:

    有效
  • 发布日期:

    2021年06月04日 09:10
  • 内容概述: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践行绿色发展理念,保护和培育林草植被,巩固我...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践行绿色发展理念,保护和培育林草植被,巩固我县造林绿化成果,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促进农村产业结构调整,有效涵养水源,实现生态、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建设生态宜居镇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陕西省封山禁牧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将我县封山禁牧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封山禁牧区域

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特种用途林、防护林,水源保护地、幼林地、未成林造林地,封育期内的林地和退耕还林地;省人民政府公布的重要湿地,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牧区域。封山禁牧中涉及非林地按照《陕西省秦岭保护条例》《陕西省封山禁牧条例》有关规定落实。

二、封山禁牧期限

(一)封山禁牧范围内自然保护地(包括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等)、风景名胜区封山禁牧期限为长期;

(二)封山禁牧范围内天然林保护、退耕还林、重点防护林等林业重点工程区域封山禁牧期限为5年;

(三)其他禁牧范围的封山禁牧期限为3年。

三、封山禁牧主要内容

禁止在封山禁牧区域从事下列活动:

(一)放养牛、羊等草食动物;

(二)焚烧、野炊、垦荒、非法采伐;

(三)违法猎捕、采集野生动植物;

(四)非法采矿、采石、采砂、取土;

(五)移动、损毁标志、标牌和界桩等封山禁牧设施;

(六)其他破坏封山禁牧的行为和活动。

四、凡违反规定在封山禁牧区域放牧,或移动损毁标志、标牌和界桩,或造成森林、林木损毁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陕西省封山禁牧条例》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五、对抗拒、阻碍禁牧工作人员依法执行禁牧公务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六、广大人民群众要自觉遵守封山禁牧有关规定,积极监督野外放牧及违法开垦开采行为。对举报违反封山禁牧行为且经核查属实的人员,给予奖励。

举报电话:林业部门:0916—6712085。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镇巴县人民政府

                                               2021年5月26日

政策解读:http://www.zb.gov.cn/zbxzf/tujd/202107/6b125acdda744483b176020175f8e609.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