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单位:镇巴县消防救援大队
受委托单位:镇巴县河西路消防救援站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6〕6号)工作要求,为进一步推动消防安全治理模式向事前预防转型,构建“防消一体”的消防监督管理体系,实现防灭火工作共同提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陕西省消防条例》《行政执法监督条例》《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镇巴县消防救援大队委托镇巴县河西路消防救援站按下列要求行使消防行政执法事项。
一、委托事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陕西省消防条例》《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陕西省物业服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镇巴县消防救援大队依法委托镇巴县河西路消防救援站在本辖区行使消防监督检查权(不包括消防行政处罚和消防行政强制)和简易火灾登记,具体为:
(一)行政检查
1.对象:对镇巴县区域内居民住宅区的管理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九小场所”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2.检查内容:
(1)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是否制定;
(2)是否组织防火检查、消防演练和员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是否持证上岗;
(3)消防设施是否完好有效;
(4)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消防救援口是否被占用;
(5)是否按照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
(6)其他依法需要检查的内容。
对人员密集场所还应当抽查外墙门窗上是否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二)简易火灾登记
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进行简易火灾登记:
1.直接经济损失轻微;
2.没有人员伤亡;
3.没有放火嫌疑;
4.仅一方当事人且无赔偿纠纷。
二、委托事项行使范围
镇巴县行政区域范围内。
三、委托双方职责
(一)委托单位职责
1.指导和监督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单位名义实施的消防监督检查和简易火灾登记。
2.指导并协助受委托单位开展消防行政执法人员业务培训。保证受委托单位开展消防行政执法所需的人员、经费和有关设备设施。
3.为受委托单位提供委托权限范围内开展消防行政执法所需的相关资料及规范的法律文书式样。
4.承担受委托单位因违法导致执法案件错误在委托执法范围内的法律责任。
5.组织对受委托单位消防行政执法情况进行定期评估考核,并通报考评结果。
6.纠正或者撤销受委托单位实施的违法或者不适当的行政检查行为。
(二)受委托单位职责
1.建立健全相关的消防监督检查和简易火灾登记工作制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在受委托权限和范围内正确履行消防行政执法职责,并主动接受指导和监督,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委托单位委托的消防行政执法。
2.及时组织拟参与消防行政执法工作的人员参加行政执法资格考试,并取得相应资格、证件。参与消防行政执法工作的消防员应当满足大专以上学历的基本条件。
3.在履行消防行政执法行为时,消防行政执法人员要双人执法,做到严格、公正、廉洁、文明,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执法行为,并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制作行政执法文书。
4.消防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依法使用和妥善保管行政执法证件,不得涂改、毁损或者转借他人。非消防行政执法期间,由受委托单位统一保管消防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证件。
5.对消防监督检查发现的依法应当实施行政处罚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移交委托单位依法处理。
6.及时向委托单位书面报告在委托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有关情况。
7.定期安排消防行政执法人员参加消防行政执法业务学习培训。
8.就委托事项配合委托单位开展信访投诉、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国家赔偿等工作。
9.受委托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执法或者超越委托权限,违规实施消防行政执法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
四、委托期限
自2026年6月10日至2027年6月9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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