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F镇环责改〔2024〕41号
当事人名称:镇巴县巴山镇卫生院
法定代表人:游小东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61072843609XXXXX
地 址:镇巴县巴山镇活水社区街上
我局于2024年7月4日对你院进行了调查,发现你院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管理记录台账不完善。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4年7月4日《汉中市生态环境局镇巴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7月10日《汉中市生态环境局镇巴分调查询问笔录》各1份:证明对你院现场检查的实际情况和存在的违法问题核实情况。
2.2024年7月4日现场照片:证明对你院现场检查时的违法事实现状。
3.2024年7月4日你院提供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现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你院的主体资格信息情况。
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排污单位应当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格式、内容和频次,如实记录主要生产设施、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以及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排污单位发现污染物排放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等异常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消除、减轻危害后果,如实进行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并报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说明原因。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等异常情况下的污染物排放计入排污单位的污染物排放量。”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每次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二)未如实记录主要生产设施及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或者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之规定。结合《陕西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二大类“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类”中第十七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每次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二)未如实记录主要生产设施及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或者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的规定。
现责令你院(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3日内)完善运行记录管理台账,确保设施正常运行。
我局将对你院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院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处理。
你院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汉中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汉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院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汉中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