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河垭至观音三级路改造项目部(黄河村砂石加工厂):
现场负责人:杨洪
身份证号码:6123281995102XXXXX
地 址:镇巴县兴隆镇镇双路
2024年9月2日(10:00时—11:15时),我局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对大河垭至观音三级路改造项目部的砂石加工厂现场检查时发现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1.该砂石加工厂的破料设施设备的废水沉淀池未及时清理,污染防治设施未正常运行;2.该砂场打砂设施生产的废水未进行处理,直接排入河道。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文为凭:
1.2024年9月2日《汉中市生态环境局镇巴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对你厂现场检查的实际情况和存在的违法问题核实情况。
2.2024年9月2日现场照片:证明对你厂现场检查时的违法事实现状。
3.2024年9月2日你厂提供的现场负责人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你砂厂的主体资格信息情况。
你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规定。
依据原环境保护部令《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第(四)项:“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的”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厂:破碎机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30日(时间从2024年9月2日起至2024年10月1日止),查封期限不包括检测或技术鉴定的时间。查封设施、设备存放于你砂厂内,在此期间,你厂不得擅自损毁封条、变更查封状态或者启用已查封的设施、设备。
如你厂对本行政强制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汉中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汉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汉中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9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