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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中日报】汉中市消费倍增计划十九条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和省委工作要求,进一步扩大内需、活跃市场、促进消费,全面拉动全市经济增长,结合我市实际,现制定以下措施。

一、壮大市场主体

(一)培育限上企业。对当年零售额在全市前10位且增速超过20%的限额以上贸易企业,每户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对新纳入限上统计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业企业法人和个体工商户一次性奖励5万元。鼓励县区配套相应奖励资金。(牵头单位:市商务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二)大力开展促销。鼓励限额以上贸易企业举办促销活动,城市管理执法等相关部门要简化审批程序,免除相关费用。对当年销售额达到3亿元及以上且举办5场以上(含)促销活动(单场时间不少于3天)的限额以上贸易企业,给予一次性20万元补助。(牵头单位:市商务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公安局、市城管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三)发展总部经济。支持异地商贸企业在汉中注册独立法人单位,新纳入限上企业库的企业,每户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在汉中注册且在外地开设3个及以上产业活动单位的限上企业,在外地每新开设1家店(1000平方米以上),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牵头单位:市商务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行政审批局、市市场监管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二、鼓励汽车消费

(四)刺激汽车消费。引导全市汽车流通行业加速发展,营造活跃、规范并富有吸引力的汽车消费环境。对全市年度销售额前10名、增速达到10%以上的限上汽车销售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牵头单位:市商务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五)便利二手车交易。简化二手车过户手续,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二手车经销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从事二手车经销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按销售额0.5%征收增值税。(牵头单位:市税务局;配合单位:市公安局)

(六)优化销售网点。支持国内外知名品牌汽车经销商入驻汉中,对在汉中落户的具有独立法人的进口品牌、合资品牌、国产品牌汽车4S店,当年建成运营并纳入限上企业统计库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牵头单位:市商务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七)推广新能源汽车。加快宾馆、酒店、加油站等场所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建设。认真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政策,对已列入《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对符合条件的节能汽车,减半征收车船税;对符合条件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船税。对在市内限上企业购买新能源、纯电、清洁能源商用车的用户,给予一次性补贴3000元。(牵头单位:市商务局;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市税务局、市财政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三、发展夜间经济

(八)繁荣夜间消费。鼓励城市商圈与文化、旅游、休闲、娱乐、演艺、体育等多业态融合发展,适当延长营业时间,打造夜间经济标杆和亮点。重点打造商旅文体娱融合、高品质夜间经济聚集区示范项目和夜间经济商业聚集区,形成集美食、娱乐、购物、休闲为一体的夜购消费聚集区。对新建夜间聚集区或对原有聚集区进行升级改造,且当年营业收入达到1亿元以上的,按项目有效投资额的10%进行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牵头单位:市商务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九)举办夜间促销。鼓励全市大中型商业综合体、百货店、商场通过开展打折让利活动、会员特惠、购物嘉年华等各种形式的夜间促消费活动,引导市民夜间购物,增加商圈人气。对企业策划主办的美食、民俗、节庆等夜间促消费活动3场(含)以上,且当年零售额增速超过20%的限上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牵头单位:市商务局;配合单位:市城管局、市财政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十)优化服务环境。优化夜间经济聚集区和重点企业周边夜间停车位,鼓励晚22时至次日6时减免停车费;根据居民及旅客夜间消费和休闲娱乐需求,对连接主要餐饮休闲区、购物街、文化娱乐中心的城市公交线路适当延长运营时间,加强出租车管理,依法打击和取缔非法出租运营。完善水电气供给、污水收集排放、生活垃圾清运及处理、公共厕所改造提升、扩大免费WIFI覆盖率等配套设施。(牵头单位:市城管局;配合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四、丰富消费业态

(十一)支持以旧换新。对当年零售额1亿元以上、且增速20%以上,并开展家电以旧换新活动的在库限额以上家电销售企业,每户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牵头单位:市商务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十二)创新营销模式。鼓励大型超市、农贸市场、社区生鲜连锁店开拓线上销售渠道,对依托第三方平台或自建平台销售额达到3000万元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限额以上电商企业开展“直播带货”活动促进当地农产品上行,且年带货网销额达到2000万元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牵头单位:市商务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十三)支持展会促销。鼓励全市商贸流通企业参加省商务厅和市商务局组织的各类展会。对限额以上商贸企业参展的展位费、布展费由市财政适当补助。(牵头单位:市商务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五、支持消费帮扶

(十四)支持智能消费。支持限额以上贸易企业布设智能消费柜,满足居民便利消费、品质消费需求,对年内布设智能柜达到500个以上的企业,给实施企业每台智能柜补助500元;对智能柜年销售总额达到3000万元以上的智能柜运营企业(限上贸易企业),按年销售总额的1%一次性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牵头单位:市商务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十五)推进专馆消费。支持线上线下汉中消费帮扶专馆消费,在对口帮扶地区开设汉中消费帮扶线下或线上专馆的企业,年销售额达到1000万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牵头单位:市商务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十六)鼓励定点消费。鼓励中央和省直帮扶单位线上线下定点采购汉中消费帮扶产品和服务,促进汉中产业标准化、规模化发展,对中央和省直帮扶单位定点消费汉中产品达到1000万以上的,进行通报表彰。(牵头单位:市商务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六、增强消费信心

(十七)优化消费环境。鼓励引导企业开展放心消费创建,积极培育省、市级放心消费示范单位,深化线下实体店无理由退货承诺活动,依托12315消费维权服务站,完善先行赔付、纠纷和解、诚信自律等相关制度,促进品质消费,提振消费信心,营造良好消费环境。对社会反响好、消费者满意度高的放心消费示范单位给予奖励。(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配合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

(十八)加强考核奖励。鼓励县区开展与常态化疫情防控相适应的各类消费促进活动,鼓励企业开展让利促销活动。市对县年度目标任务考核中,对社零增速排名全市前3位的县区,给予包抓领导和部门有功人员每人奖励2000元。(牵头单位:市商务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十九)营造浓厚氛围。充分发挥融媒体优势,整合主流媒体、网络新媒体、户外广告等宣传渠道,全面推介展示汉中形象,依托“四个在汉中”城市品牌,使汉中成为人流、商流、物流聚集区。积极营造诚实守信、服务至上、放心便捷的消费环境。(牵头单位:市委宣传部;配合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执行期暂定至2023年12月31日。本通知中所涉及的统计数据认定按照惯例,以相关单位依法上报的数据为准。如与本通知条款重复或同一企业符合本通知措施中同类型政策条件的,除有明确规定以外,按“就高不重复”原则予以奖补。

●政策解读

第一部分,关于壮大市场主体。对当年零售额在全市前10位且增速超过20%的限额以上贸易企业,每户奖励20万元。对新纳入限上统计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当年销售额达到3亿元及以上且举办5场以上促销活动的限上企业奖励20万元。对异地商贸企业在汉中注册独立法人单位纳入限上企业的奖励10万元。对在库限上企业在外地开设3个以上店面,每开设一家面积1000平米以上的店面,奖励在库限上企业2万元。

第二部分,关于鼓励汽车消费。对年度销售额前10名且增长10%以上的限上汽车销售企业,每户奖励10万元。简化二手车过户手续,增值税按销售额的0.5%征收。对当年建成运营的汽车4S店并纳入限上企业的,每户奖励10万元。对已列入《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节能汽车减半征收车船税,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船税。对于在我市限上企业购买新能源、纯电、清洁能源商用车的,每辆给予购买人一次性补贴3000元。

第三部分,关于发展夜间经济。对新建夜间聚集区或对原有聚集区进行升级改造,且当年营业收入达到1亿元以上的,一次性给予企业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奖励。限上企业举办夜间促消费活动3场以上,且当年零售额增速超过20%的,每户奖励10万元。

第四部分,关于丰富消费业态。对限上企业开展家电以旧换新活动,当年零售额1亿元以上且增速20%以上,每户奖励10万元。商贸流通企业依托第三方平台或自建平台销售额达到3000万元的每户奖励5万元;对限上企业开展“直播带货”活动促进当地农产品上行,且年带货网销售额达到2000万元以上的,每户奖励5万元。限上企业走出去参加各种展会的,对展位费等给予适当补助。

第五部分,关于支持消费帮扶。对限上企业布设智能消费柜达到500个以上的,给实施企业每台智能柜补助500元;对智能柜年销售总额达到3000万元以上的智能柜运营企业,按年销售总额的1%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在帮扶地区开设汉中消费帮扶线下或线上专馆的,年销售额达到1000万以上的企业奖励5万元。对在中省帮扶单位定点消费汉中产品达到1000万以上的,给予通报表彰。

第六部分,关于增强消费信心。完善先行赔付、纠纷和解、诚信自律等相关制度,营造良好消费环境,对消费者满意度高的放心消费示范单位给予奖励,对开展促消费工作优秀人员进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