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仕平代表:
你提出的《关于耕地图斑整治后可能存在撂荒风险问题的建议》已收悉,首先感谢您多年来对全县粮食安全生产工作的关心、关爱和支持!针对代表提出建议,我局结合工作实际,现回复如下:
一、清理撂荒耕地,针对性地进行复耕。通过清理撂荒耕地情况,对于地理条件较好,土质肥沃,复耕以后还有较高产出能力的耕地进行复耕;对于地理条件较差,土质贫瘠,即使复耕以后产出能力很低的部分坡地和临时性耕地,从耕地中淘汰,进行退耕还林或当作植被。通过有针对性地复耕,提高复耕的效果,有效地避免利用无复耕可行性的耕地复耕套取政府投入、作表面文章等行为,做到资源的合理、充分利用。
二、转变复耕思路,提高群众积极性。在确保粮食安全的前提下,鼓励民间资金或经营主体进入土地复耕领域,搞好土地流转,通过大户承包、成片经营等产业化、规模化经营,让农民真正得到实惠。充分发挥农业经营主体在撂荒地复耕复种的作用,并制订具体奖励措施。针对部分村内部由于婚丧嫁娶等原因造成的土地分布不均衡的情况,在小范围内对土地进行调整,基本实现人人都有土地、户户基本无多地,从而充分发挥既有农村劳动力的生产能力。同时提高种粮补贴力度,让规模种粮户有合理的种植效益。充分利用广播、电视、会议等有效媒体,大力宣传土地复耕的优惠政策和粮食安全的重要性,逐步实现农民自愿复耕。加强农技推广与服务、农资的供应与市场监督、减轻农民负担等方面作用,提高土地产出水平,解决农民种地的后顾之忧。
三、完善工作机制,约束撂荒行为。一方面,完善撂荒地经营权惩罚性退出机制,对既不愿意复耕又不愿意流转造成土地长期撂荒的农户,可将其撂荒地的经营权交由村集体或经营主体进行复耕复种,且复耕年限不少于5年,经营所得收益归复耕主体所有。严格禁止流转后耕地撂荒,流转经营业主必须采取有力措施复垦复耕,对弃耕抛荒连续两年以上的主体,发包方有权要求终止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另一方面,建立耕作地激励性退出机制,推动撂荒地和毗邻的耕作地连片经营,从根本上解决撂荒地复耕复种问题。
以上答复如有不理解或不满意之处,请致电、致函镇巴县农业农村局。感谢你对政府工作的关心,希望一如既往的支持政府工作。
镇巴县农业农村局
2024年9月20日
联系单位及电话:镇巴县农业农村局 67120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