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贴息管理,充分发挥财政资金扶持和引导作用,我局拟定了《镇巴县2025年度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贴息项目实施方案》,现将相关内容进行公示,请广大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人士提出意见建议。
公示期间,如对公示信息有疑问,可向镇巴县农业农村局查询和反映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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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镇巴县泾洋街道办事处秦茗路49号
镇巴县农业农村局
2025年2月14日
镇巴县2025年度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贷款贴息项目实施方案
一、项目实施要求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申报贷款贴息,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登记注册两年以上,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设备及从业人员,生产经营稳定,信用记录良好,管理规范;
2.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应持有市场监督管理或行政审批部门核发的有效营业执照,家庭农场应持有农业农村部门认定颁发的证书;
3.贴息贷款总金额在50万元-200万元之间,贷款用途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种植、养殖及生产加工环节中基础设施建设、设备购置和生产经营活动所需资金;
4.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自愿承担带动脱贫户(含监测户)增收责任,利益联结机制紧密,带动增收能力强。贷款在50万元(含)以上的,带动脱贫户(含监测户)不少于10户,实现户均年增收不低于2000元。在此基础上,贷款每增加10万元,带动脱贫户(含监测户)户数至少增加1户,以此类推;
5.项目实施期内,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优先吸纳脱贫户(含监测户)采取土地流转、劳务务工、订单生产、产销对接等方式建立利益联结机制,无拖欠工资现象,土地流转费用或订、销产品资金已兑付到位,入股分红按年度兑现到位;
6.严格执行国家现行财务管理有关规定,账务管理规范,资金实现专人管理、专户储存、专账核算、专项使用;
7.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法定代表人无不良信用或违法违规记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无违规违法生产经营行为、无重大安全事故发生。
二、贴息标准及期限
(一)贴息标准:按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合同签订前一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给予贴息。贷款年利率低于或等于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据实全额贴息;超出部分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自行承担。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贴息:①同一经营主体同一笔贷款在贴息期限内已支付的利息享受过各级有关贴息补助的;②改变贷款用途的;③逾期贷款产生的利息、加息、罚息等;④提供虚假申报材料的;⑤贷款期间经营主体法定代表人有不良信用或违法违规记录,经营主体出现违规违法生产经营行为、重大安全事故的;⑥贷款期间经营主体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等情形的;⑦不同经营主体的法定代表人互为家庭成员的,以及不同经营主体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的。
(二)贴息期限:巩固衔接过渡期内,同一经营主体累计享受贷款贴息政策最长期限不超过三年,不足三年的按实际年限计算。
三、申报所需资料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贴息申报资料:
1.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贴息申请表。
2.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营业执照复印件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法定代表人征信报告(县农商银行总行营业厅自行打印)。
4.贷款合同复印件,银行出具的所申报贷款的发放凭证、结息凭证、贷款使用台账及对应的支出票据;如在申请贴息时间段有部分还款的,需同时提供银行出具的还款凭证;如有多笔贷款申请贴息,需提供相关银行贷款发放凭证、贷款合同、结息凭证。
5.联农带农增收相关资料:①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项目实施方案及其联农带农增收花名册;②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脱贫户(含监测户)签订的产销、用工、土地流转等合同或协议;③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联农带农工资发放花名册、工资发放银行流水复印件、收购原材料及产品销售台账等印证资料。
6.证明贷款用途的施工合同、原材料购买合同、设施设备购置合同及发票、技术培训花名册等。
7.其他资料。①与镇(街道)签订的《镇巴县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联农带农责任书》;②镇(街道)出具的《镇巴县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贴息项目验收表》。
四、申报及贴息程序
1.贴息申报。各镇(街道)组织辖区内符合条件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自主申报,并如实提供申报材料。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贴息申报工作原则上每年度申报一次,于当年12月26日前申报。
2.镇(街道)审核。镇(街道)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由镇(街道)主要领导在《镇巴县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贴息申请表》上签注意见并加盖公章。依据实施方案进行实地核实和验收,通过后,按要求填写验收表。申报资料经镇(街道)审查合格并通过实地核查验收后,将申报材料装订成册报送至县乡村振兴局,逾期不再受理。
3.县级审定。县乡村振兴局在收到申报资料后,组织人员进行实地复审并召集相关部门进行资料会审,最终核算确定贴息金额,召开局班子会议研究通过后,下达贴息资金至镇(街道)。
4.公示。镇(街道)对贷款贴息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期满10天无异议后,按程序将贴息资金拨付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公账户。
五、监督管理
各镇(街道)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贴息工作负主体责任,具体负责组织贷款贴息项目的申报、实施、验收、资金绩效评价和监管等工作,对贴息贷款资金用途及项目实施真实性负责,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签订《镇巴县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联农带农责任书》。建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贴息项目台账,并形成项目专档,实行专人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