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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汉中市委 汉中市人民政府关于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交办问题调查处理情况的通报

中共汉中市委 汉中市人民政府关于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交办问题
调查处理情况的通报

截至2024年8月21日18时,省第五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共交办涉及汉中市生态环境信访件154件,现将第二十批1件、第二十五批1件、第二十六批1件以及第二十七批3件交办问题办理结果通报如下:

序号

交办问题基本情况

涉及区县及部门

调查核实情况

是否属实

处理处罚和问责情况

是否办结

备注

1

受理编号105号的环境信访问题为:投诉人对053号信访件办理不满意,并提出异议。1.对回复“同舟助剂公司办理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年处置易制毒(丙酮,甲苯)石油醚、乙醇等危险废物900余吨”有异议,年处置危险化学品900余吨,就是生产企业,处置危险化学品就是蒸馏,萃取。同舟助剂公司又销售出去了,就证明对来料危险废物进行了再次加工、处理,就是生产行为。来料包含丙酮,甲苯,等易制毒品。请问同舟助剂公司作为危险废物加工企业无应急管理局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这样合法吗?2.回复“同舟助剂公司依法办理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陕西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以及《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备案证明》”,完全不可能,是否存在造假?同舟助剂公司厂址距离汉江源头100米,属于重点区域水源涵养地,连甲类危险化学品库区都没有,是如何合法经营甲类危险化学品呢?又有哪个部门能在厂区未建设标准甲类库的情况下给他颁发以上经营许可证件的呢?简单说甲类危险化学品拉到他厂区装卸储存,滞留已经都是违法行为,更别说再次加工、销售了。同舟助剂公司目前未生产就在非法储存甲类危险化学品,等工厂开工储存量更大,危险源增强,一旦发生泄漏,着火,爆炸,后果不敢想象。

汉台区、市应急管理局

经查,投诉人反映内容属实。

1.关于“同舟助剂公司办理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年处置易制毒(丙酮,甲苯)石油醚、乙醇等危险废物900余吨”。群众再次投诉认为“年处置危险化学品900余吨,就是生产企业,处置危险化学品就是蒸馏,萃取。同舟助剂公司又销售出去了,就证明对来料危险废物进行了再次加工、处理,就是生产行为。来料包含丙酮,甲苯,等易制毒品。请问同舟助剂公司作为危险废物加工企业无应急管理局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这样合法吗?”问题。

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条: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汉中同舟铸机有限公司不属于上述5类企业,同时该公司建厂时项目立项为危险废物经营企业,主要经营业务为危险废物处置,而非危险化学品生产建设项目。汉台区应急管理局咨询省应急管理厅,答复“此类项目不属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不是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无须办理《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

另外根据《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408号,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处置,是指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将危险废物焚烧、煅烧、熔融、烧结、裂解、中和、消毒、蒸馏、萃取、沉淀、过滤、拆解以及用其他改变危险废物物理、化学、生物特性的方法,达到减少危险废物数量、缩小危险废物体积、减少或者消除其危险成分的活动,或者将危险废物最终置于符合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场所或者设施并不再回取的活动”,该公司批准的经营范围是对医药废物、废有机溶剂与含有有机溶剂的废物以及含有有机卤化物的废物的收集、贮存、处置、利用,故该公司采取的蒸馏、萃取的方式处置危险废物是经过许可的。

2.关于“同舟助剂公司依法办理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陕西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以及《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备案证明》”。群众再次投诉认为“以上证件取得完全不可能,是否存在造假?”问题。

经该公司申请,按照《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以及《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相关要求,汉台区行政审批局于2021年5月18日向该公司发放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无仓储),汉台区应急管理局于2024年7月23日延续了《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备案证明》,汉中市辐射管理站于2019年12月11日发放了《陕西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以上证照均依法依规办理,不存在造假的问题。

3.关于“同舟助剂公司厂址距离汉江源头100米,属于重点区域水源涵养地,连甲类危险化学品库区都没有,是如何合法经营甲类危险化学品呢?又有哪个部门能在厂区未建设标准甲类库的情况下给他颁发以上经营许可证件的呢?”问题。经查,该问题部分属实。

该公司厂区位于108国道以北,不属于汉江湿地省级自然保护区范围,与汉江支流洪沟河距离在50m-200m范围之外。

危险化学品经营方式分为“有储存经营”和“无储存经营”,汉台区行政审批局给同舟助剂公司颁发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已经注明是“无储存经营”,故该企业经营危险化学品无须建设甲类危险化学品库房。根据《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要求,办理《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备案证明》时,并未要求企业建设甲类库房。

企业在建厂初期未产生丙酮、甲醇、乙二醇等危险化学品,故未建设甲类危险化学品库房,在2020年新建有机溶剂生产线一条,产品为丙酮、甲醇、乙二醇,属危险化学品火灾危险性甲类,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要求,企业应当按照规范建设甲类危险化学品库房。

4.关于“简单说甲类危险化学品拉到他厂区装卸储存,滞留已经都是违法行为,更别说再次加工、销售了。同舟助剂公司目前未生产就在非法储存甲类危险化学品,等工厂开工储存量更大,危险源增强,一旦发生泄漏,着火,爆炸,后果不敢想象”问题。

经查,该公司进厂的原料全是来自汉江药业的废有机溶剂,不存在从其他地方运输甲类危险化学品装卸存储的行为。该企业有机溶剂生产线生产的丙酮、甲醇、乙二醇为危险化学品火灾危险性甲类,日常堆放在普通库房内,未达到防火防静电等安全要求。该企业于2024年7月25日停产,2024年8月6日将储存的全部危险化学品转运销售。

一是汉台区应急管理局要求该企业须在2024年9月30日前按照规范标准建成甲类危险化学品库房,严防发生安全事故,在未建成之前不得进行危化品生产线的生产。二是市生态环境局汉台分局加强对该公司的日常监督管理,确保生产过程中各项污染防治措施正常运行,污染物达标排放。三是汉台区铺镇人民政府负责做好企业信息公开宣传,提升周边群众知晓率,获得群众支持认可。

针对未按要求建设甲类危化品储存库的问题,拟对相关责任人员进一步调查处理。

2

受理编号146号的环境信访问题为:城固县桔园镇新马院村河坝河滩地里建了一座养牛场,里面还有养殖有鸡、鸭、鹅、猪等,他们把粪水、粪便全部排到小河流域,特别臭。

城固县

经查,投诉人反映内容属实。

群众反映“城固县桔园镇新马院村河坝河滩地里建了一座养牛场”实为新马院村一组的养殖户。经查,该养殖户现养殖牛21头、鸭4只、鹅6只、狗2条,均为圈养。养殖场建有6m2化粪池、10m2堆粪场。堆粪场地面硬化,建有围挡。化粪池有盖板,污水不外排,粪污每周清运两至三次,还田利用。经巡查养殖场四周,不存在养殖废液外排现象。

该养殖场堆放的粪污虽能按时清理清运,但由于堆粪场未建设顶棚,在夏季高温作用下粪污发酵,造成异味,影响周边住户。

一是要求养殖户立即清运堆放的粪污,清理化粪池,增加圈舍清理频次,并用塑料薄膜对堆粪进行覆盖。二是加强宣传引导,提高畜禽养殖户污染防治意识。引导畜禽养殖户规范养殖,主动维护良好的生产经营秩序。

3

受理编号147号的环境信访问题为:汉台区褒河火车站7号信箱012基地有个裕丰公司,主要生产肥料,每天夜间排放的气体异味太大,影响周围居民正常生活。

市生态环境局

经查,投诉人反映内容属实。

群众反映的企业实为陕西裕丰实业有限公司,主要从事磷肥生产。该公司建有一条年产6万吨普通过磷酸钙生产线和一条年产3万吨颗粒磷肥生产线。

该公司生产车间及原料库、成品储存库均进行了密闭。因近期气温较高,该公司自7月初以来,白天停产,夜间18时至次日8时生产。8月21日上午10时对该公司现场检查无生产迹象,8月21日晚7时再次对该公司现场检查,两条生产线正在进行生产,执法人员沿厂界周边进行排查,未发现存在异味情况。经询问公司生产技术人员,磷肥热化过程中在翻料时会有一定异味产生,无组织扩散排放,对周边环境存在短暂影响。

8月21日晚8时,委托检测机构对该公司厂界废气进行监测,监测结果显示:厂界4个监测点位硫化氢、氨、臭气浓度均符合《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二级标准要求。对周边群众进行走访,均表示该公司生产期间未闻到异味。

一是要求该公司做好污染防治设施日常检查、维护,同时加大环保投资力度,进一步提高环境管理水平,减少污染物排放。二是加强对该公司的日常监管,确保该公司各项污染防治设施正常稳定运行,切实维护周边群众环境权益。三是要求褒河物流园区负责人持续加强与周边镇村组干部及群众代表的沟通联络,加强宣传和疏导。

4

受理编号150号的环境信访问题为:汉台区宗营镇新校村7组汉中广播电台下面有一个牛粪坑,实在是太臭了,影响周边居民生活。

汉台区

经查,投诉人反映内容属实。

投诉人反映的牛粪坑位于宗营镇新下村1组(汉中广播台以南50米处),为龙江办事处桂花村2组村民张某某养牛场牛粪堆存处。目前共养殖肉牛21头,为家庭养殖户,2024年7月起张某某擅自将养牛场的牛粪转运并堆积在此处。

经现场核查,该堆粪池目前牛粪堆存量约1m3,未及时清运,加之天气炎热产生异味,对周边群众造成一定影响。

一是要求张某某对牛粪进行清理并平整粪池回填恢复原状,该粪坑已于2024年8月21日平整回填完毕,对堆存的牛粪进行了清理;二是龙江办事处桂花村委会对张某某加强教育管理,同时举一反三,强化监管,对辖区开展排查,坚决杜绝随意在田间堆积牛粪行为再次发生。

5

受理编号151号的环境信访问题为:汉中市龙岗大桥南侧东300米天汉湿地公园内梁山大道与龙岗二路交汇处红绿灯东侧,从工地大门进入,挖沙后乱倒建筑垃圾、装修垃圾,污染汉江水。

南郑区

经查,投诉人反映内容属实。

投诉反映的工地系龙岗生态文化公园试验段建设项目,建设单位为汉中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施工单位分别为陕西力天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九冶建设有限公司。该项目于2017年8月份开工建设,建设期间因建设资金问题项目建设存在时断时续的情况。2019年6月按照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城投公司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该项目暂停施工至今。

经调查组现场核查,施工现场无人看护,工地大门及周边围挡老化失修有围挡缺口,现场堆放有建筑垃圾、装修垃圾约50m³。据调查了解,该建筑垃圾为周边群众利用围挡缺口偷倒。该区域不存在挖沙情况,距汉江约2公里,不存在污染汉江水质问题。

一是8月22日下午4:30分,现场建筑垃圾已全部清运至洋县磊旭建材有限公司进行资源化再利用。同时,要求项目建设单位对工地周边破损缺失的围挡及时进行更换,落实专人看护工地现场。二是强化日常监管,持续推进常态化、高频次、高效率的建筑垃圾收运整治工作,对建筑垃圾领域违法违规行为做到及时发现、坚决制止和依法查处。

6

受理编号154号的环境信访问题为:镇巴县食品公司商住楼居民投诉一楼老字号金华烧烤店油烟污染严重,噪声扰民,占道经营,对周边居民正常生活造成极大影响,多次向相关部门投诉举报未解决。

镇巴县

经查,投诉人反映内容属实。

1.关于“镇巴县食品公司商住楼居民投诉一楼老字号金华烧烤店油烟污染严重,噪声扰民,占道经营,对周边居民正常生活造成极大影响”问题。

调查组于8月21日晚9时现场核查,该烧烤店安装有静电光解复合式餐饮业油烟净化设备一套,设备合格证齐全。该店烧烤炉、油烟净化器使用正常,查阅油烟净化器清洗台账健全,该店每月对油烟净化设施进行了清洗维护。因该住宅楼无专用油烟排放烟道,且群众不同意该店沿楼外墙建设排烟道,该餐饮店烟道向下排放,油烟净化器下方有专用的收集桶收集滴落的废油,废油交由顺通茂源公司统一收集处置。油烟的外排口墙面无油污附着,但存在有少量油烟外排现象。

经调查了解,该店在夏季经营时间段为22:00-24:00,有时在人行道摆放就餐桌椅,存在占道经营行为和顾客就餐喧闹的现象,对周边居民生活有一定的影响。

2.关于“多次向相关部门投诉举报未解决”问题。

经查,镇巴县市场监管局、市生态环境局镇巴分局、泾洋街道办未接到过相关问题举报。镇县住建局2023年10月7日接到“12345”群众投诉举报1次,反映该店占道经营和油烟味大。镇巴县住建局派执法人员进行核查,现场对该店占道行为进行了规整,责令其规范使用油烟净化设备。之后未接到相关信访投诉问题。

一是针对该店油烟管道安装不规范和占道经营的行为,镇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于2024年8月22日下发了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该店于2024年8月30日前整改到位。目前,该店已于8月22日停业整改。二是严格控制经营时段,文明经营,在店内醒目位置张贴温馨提示卡,加强文明用餐宣传、履行劝导责任,防止噪音扰民。三是强化监管,建立健全长效监管机制,严格落实网格化管理责任制,坚持定时巡查和机动检查相结合对城区重点部位和早、夜市摊点进行巡查管理,管控好经营秩序。

镇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党组对镇巴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党支部书记冯某某、责任片区负责人兼副大队长杨某某进行了提醒谈话。

  省第五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进驻汉中市时间:2024年7月22日-8月20日

        投诉举报值班电话:0916-2623925,邮政信箱:汉中市A219号专用邮政信箱。

                           督查组受理举报电话时间:每天早8:00-晚8: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