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类型 | 行政处罚 | 法定期限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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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承诺期限 | 无 |
实施机关 | 镇巴县发展和改革局 | 咨询电话 | 0916-6718208 |
责任单位 | 节能监察中心 | 监督投诉电话 | 0916-6712079 |
办事对象 | 个人、法人、其他组织 | 办理地点、时间 | 镇巴县泾洋街道办事处新街22号 周一至周五(节假日休息)8:00-12:00;14:00-18:00(7月、8月为15:00-18:00) |
申报条件 | 无 | ||
办理材料 | 无 | ||
收费情况 | 不收费 | ||
实施依据 | 《陕西省节约能源条例》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的,由县级以上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没收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情节严重的,县级以上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提出意见,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生产、经营和使用能源的单位允许无偿使用能源或者实行包费制的,由县级以上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五十六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本条例规定,作出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三万元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被处罚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 ||
责任事项 |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涉嫌违纪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人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护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纪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人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纪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已经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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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依据 | 《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七号,2008年4月1日起施行)、《陕西省节约能源条例》 | ||
备注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