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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巴县市监局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审批表

  • 索引号:

    6107280000/2021-000288
  • 发布日期:

    2021年05月24日 11:10
  • 来源:

  • 发文机构:

    市监局
  • 内容概述:


    填表时间:2021年5月20日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姓名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1 镇市监处字(2021)08号 王永祥、黄海波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王永祥、黄海波 61232819870404201X452131198804144125 王永祥、黄海波 2020年10月20日,镇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镇巴县心连心商贸有限公司北城店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其中被抽取抽取样品黄豆芽,抽样基数3kg,送往陕西太阳景检测有限责任公司检验,经检验检验项目第6项,不符合标准指标,我局执法人员在接到被抽检黄豆芽的检验报告后,对镇巴县心连心商贸有限公司北城店的经营场所进行了检查,将检验报告依法送达给该店的负责人,并对其进行了问询调查。该店负责人供述被抽检的黄豆芽是从镇巴县王慧蔬菜调料店购进的。执法人员又对镇巴县王慧蔬菜调料店的负责人予以问询调查。该店负责人供述,被抽检的该批次黄豆芽又是从一个叫王永祥的人手中购进。执法人员遂根据案件线索在镇巴县泾洋街道办新街原宣纸厂对面的一私人住宅内,对王永祥位于该住宅一楼的豆芽生产加工场所进行了检查,现场对其制好待售的黄豆芽再次予以抽检,后经检验,批次黄豆芽中依旧含有禁用添加物质4-氯苯氧乙酸钠。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王永祥、黄海波进行问询调查,二人供述其从网上购买制剂在黄豆芽的生产加工过程中予以添加,并提供手机购买记录截图,显示所购物品为“新豆芽高级无根剂”“豆芽消叶剂”,我局初步判定当事人王永祥、黄海波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的食品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执法人员在报请领导批准后,将此案移送给镇巴县公安局,并抄送镇巴县人民检察院。后经镇巴县公安局审查认为,王永祥、黄海波的行为不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决定不予立案,并以《不予立案通知书》(镇公(刑)不立字[2021]4号)的形式书面通知我局,并将该案案卷退回。经查,王永祥、黄海波的行为虽不构成犯罪,但其违反国家相关公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农业部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2015年第11号)的规定,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三十四条第(二)项和《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 依据《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条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永祥、黄海波予以减轻处罚。经局机关案审会集体讨论研究决定,决定对王永祥、黄海波减轻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30元;2、罚款10000元。 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 镇巴县市场监管局
2021年4月29日
2 镇市监处字(2021)09号 镇巴县全味轩调味品销售部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 镇巴县全味轩调味品销售部 92610728MA6YNQ1M1F 吴开军 2018年5月22日,镇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执法人员对镇巴县商贸城内的镇巴县全味轩调味品销售部的黄花菜进行监督抽检,后经陕西科仪阳光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检验,被检的该批次黄花菜二氧化硫残留量(以S O计)项目不符合GB5009.34—2016标准要求(≤0.2),检验结果为:1.27,单项判定为不合格。我局执法人员在接到被抽检黄花菜的检验报告后,对镇巴县全味轩调味品销售部的经营场所进行了检查,并对该销售部的法定代表人进行了问询调查。被检的黄花菜二氧化硫残留量超出标准要求值达6.4倍之多,应视为“严重超出标准限量”。执法人员初步判定当事人镇巴县全味轩调味品销售部涉嫌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2018年6月26日将此案移送镇巴县公安局,并抄送镇巴县人民检察院。后经镇巴县公安局调查,并将本案调查终结,以镇巴县全味轩调味品销售部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检察院审查后以《不起诉决定书》[镇检公诉刑不诉(2019)01]号对镇巴县全味轩调味品销售部负责人吴开军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但镇巴县人民检察院在2020年3月19日以《检察建议书》[镇检行公(2020)61072800006号]提出检察建议:要求我局积极履行职责,依法对吴开军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危害食品安全的行为作出处理,镇巴县公安局于2021年4月13日将我局移交的案卷相关材料退回我局。镇巴县全味轩调味品销售部经营的黄花菜食品添加剂二氧化硫超出限量要求的行为虽经检察机关审查不构成犯罪,但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第三十四条和《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和《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局机关案审会集体讨论研究,决定对镇巴县全味轩调味品销售部予以减轻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64元。罚款10000元。     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 镇巴县市场监管局
2021年4月29日
3 镇市监处字(2021)10号 杜孝香加工经营的食品中含有非食用物质案 杜孝香 612328198209161724 杜孝香 2018年10月22日,镇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执法人员对镇巴县河西社区沿山路杜孝香摊位自制加工的辣椒油进行监督抽检,后经陕西科仪阳光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检验,被检的该批次辣椒油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罂粟碱、那可丁、吗啡、蒂巴因、可待因项目不符合《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第一批)》的通知(食品整治办〔2008〕3号),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杜孝香摊位在经营的面皮中用作调味的辣椒油中含有罂粟碱、那可丁、吗啡、蒂巴因、可待因,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我局将此案移送给镇巴县公安局,并抄送镇巴县人民检察院。后经镇巴县公安局审查认为,杜孝香的行为不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决定不予立案,并于2021年3月31日以《不予立案通知书》(镇公(刑)不立字[2021]7号)的形式书面通知我局,并将该案案卷退回。经查,杜孝香行为虽不构成犯罪,但其经营的面皮中用作调味的辣椒油中含有罂粟壳生物碱成分,其行为涉嫌违反了《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八)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禁止性规定。                                      依据《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和《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七)项、第(八)项的规定决定对杜孝香处罚如下:罚款人民币1000元。 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 镇巴县市场监管局
2021年4月29日
4 镇市监处字(2021)11号 镇巴县简池镇实惠蔬菜专卖店经营含有农药残留的食品(黄豆芽)案 镇巴县简池镇实惠蔬菜专卖店 92610728MA6YT3E12Y   郝光明 2020年10月21日镇巴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镇巴县简池镇实惠蔬菜专卖店对其经营的黄豆芽进行监督抽检,后经陕西太阳景检测有限责任公司检验,被检的该批次黄豆芽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我执法人员对郝光明进行了询问调查并于2020年12月10日经研究审批后,我局以郝光明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移送至镇巴县公安局。镇巴县公安局于2021年2月8日给我局送达不予立案通知书,认为郝光明不构成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根据以上检查情况初步判断,镇巴县简池镇实惠蔬菜专卖店销售上述不合格黄豆芽时,在明知开具的货单不是刘飞印制,也无刘飞签章等信息下依然进行采购销售,并且采购销售的食用农产品未记录进货查验相关信息。证明其销售不合格黄豆芽时履行索证索票、进货查验义务不到位。镇巴县简池镇实惠蔬菜专卖店郝光明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的规定,对镇巴县简池镇实惠蔬菜专卖店郝光明予以减轻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拾伍元(15元);2、处罚款人民币贰仟元(2000元);上述罚没款合计人民币贰仟零壹拾伍元(2015元)。 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 镇巴县市场监管局
2021年5月6日
           局长审核意见:                                      分管领导意见:                                         办案机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