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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中市生态环境局镇巴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 索引号:

    6107280000/2021-000320
  • 发布日期:

    2021年05月14日 10:32
  • 来源:

  • 发文机构:

    市生态环境局镇巴分局
  • 内容概述:

镇巴县登安砖厂:

法定代表人:李登安

身份证号:51302*********6617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728MA6YN24991

地址:镇巴县三元镇红星村草坝子小组

2021年4月19日(10:40分—11:30分)我局环境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你厂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擅自开工建设并生产。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4月19日《汉中市生态环境局镇巴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你厂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擅自开工建设并生产。        

2、4月19日《汉中市生态环境局镇巴分局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厂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擅自开工建设并生产。

3、4月19日现场照片:证明该厂开工建设并正在生产。

你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之规定。

我局于2021年4月27日已向你厂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镇环罚告字〔2021〕1号)告知你厂有陈述申辩权。你厂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的规定。结合《陕西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中《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中“(2)列入报告书类的建设项目:A、建设项目已停止建设的,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携《陕西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汉中市生态环境局镇巴分局领取)至指定银行缴纳罚款,并将缴款票据报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厂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汉中市生态环境局或者镇巴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镇巴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汉中市生态环境局镇巴分局

                     2021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