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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中市生态环境局镇巴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 索引号:

    6107280000/2021-000321
  • 发布日期:

    2021年04月29日 10:38
  • 来源:

  • 发文机构:

    市生态环境局镇巴分局
  • 内容概述:

镇巴县登安砖厂:

法定代表人:李登安

身份证号:51302*********6617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728MA6YN24991

地址:陕西省三元镇红星村草坝子小组张家湾小组

2021年4月19日(10:40分—11:30分)我局环境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你厂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厂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擅自开工建设并生产。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4月19日《汉中市生态环境局镇巴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你厂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擅自开工建设并生产。        

2.4月19日《汉中市生态环境局镇巴分局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厂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擅自开工建设并生产。

3.4月19日现场照片:证明该厂开工建设并正在生产。

你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的规定。

我局拟对你厂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你厂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如有异议,可以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7日内向本机关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王 娟             电 话:6712334

地 址:汉中市生态环境局镇巴分局(泾洋街道办秦茗街)

邮政编码:723600

汉中市生态环境局镇巴分局

                       2021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