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的处罚
职权类型 | 行政处罚 | 法定期限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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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承诺期限 | 无 |
实施机关 | 镇巴县司法局 | 咨询电话 | 0916-6714534 |
责任单位 | 基层公律股 | 监督投诉电话 | 0916-6715512 |
办事对象 | 个人 | 办理地点、时间 | 镇巴县人民政府一楼、周一至周五(节假日休息)8:00-12:00;14:00-18:00(7月、8月为15:00-18:00) |
申报条件 | 无 | ||
办理材料 | 无 | ||
收费情况 | 不收费 |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第五十五条 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的,由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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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有《律师法》规定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司法行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到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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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 ||
备注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