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顶部

对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处罚

  • 索引号:

    610728000-/2020004214
  • 发布日期:

    2021年08月20日 16:34
  • 来源:

  • 发文机构:

    发改局
  • 内容概述:

职权类型 行政处罚 法定期限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承诺期限
实施机关 物价局 咨询电话 0916-6712460
责任单位 物价检查所 监督投诉电话 0916-6712358
办事对象 个人、法人、其他组织 办理地点、时间 镇巴县人民政府二楼、周一至周五(节假日休息)8:00-12:0014:00-18:007月、8月为15:00-18:00
申报条件
办理材料
收费情况 不收费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第四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1999年8月1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发布,2010年12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5号《国务院关于修改〈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第二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决定对价格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第十三条 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一)不标明价格的;(二)不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三)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的;(四)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其他行为。
责任事项 1.立案阶段责任:价格主管部门对初步调查或检查发现等涉嫌价格违法行为应当立案,并制作立案呈批表。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价格主管部门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或检查,依法收集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且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理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理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责任:告知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和理由及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可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2010年12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5号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