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巴县市场监管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审批表 | ||||||||||
填表时间: 2024年4月18日 | ||||||||||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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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中秦巴农夫农牧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粉条)案 | 汉中秦巴农夫农牧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91610728352303400K | 陈领 | 2024年1月31日,镇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接到投诉举报称:投诉举报人在抖音平台一家店铺“汉中秦巴农夫农牧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于2024年1月20日下单购买了农家手工粉条一袋(500克),到货后发现没有生产许可证编号,没有执行标准,经查询,生产许可证编号已到期,食品明细没有粉条,涉嫌无证生产,投诉举报的诉求为:赔偿,退赔费用,查处违法行为,奖励本人。执法人员通过进一步调查,经查询抖音平台店铺“汉中秦巴农夫农牧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网页销售记录,该公司销售农家手工粉条20袋,给投诉举报人退赔一袋外,共计销售19袋,每袋500克,每袋售价19元,违法所得361元。 经查,汉中秦巴农夫农牧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未取得食品生产加工许可制售粉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不需要取得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规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 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 | 镇巴县市场监管局 2024年4月1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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