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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中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 索引号:

    6107280000/2024-001284
  • 发布日期:

    2024年05月16日 16:23
  • 来源:

  • 发文机构:

    县政府网站
  • 内容概述:

                             陕F镇巴环罚〔2024〕2号

镇巴县惠康定点屠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曾贤丽

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728XXXXX4012T

地  址:镇巴县泾洋街道办事处李家坪罗家河

2024年4月18日(15:10时-16:10时)我局环境执法人员对镇巴县惠康定点屠宰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已安装自动监测监控设备,未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4年4月18日《汉中市生态环境局镇巴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你公司已安装自动监测监控设备,未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

2.2024年4月18日《汉中市生态环境局镇巴分局询问笔录》:证明你公司已安装自动监测监控设备,未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

3.2024年4月18日现场照片:你公司已安装自动监测监控设备,未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应当依法安装、使用、维护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之规定。

我局于2024年5月8日已向你合作社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陕F镇巴环罚告字〔2024〕2号),告知你公司有陈述申辩权。

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四)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安装、使用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或者未保证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之规定。结合《陕西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二大类“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类”中第十二项“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安装、使用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或者未保证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处罚幅度2万元-5万元”的规定。

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已安装自动监测监控设备,未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处以贰万元整(20000.00)的罚款。

限你公司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携《陕西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汉中市生态环境局镇巴分局领取)至指定银行缴纳罚款,并将缴款票据报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汉中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汉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汉台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汉中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