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巴县市场监管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审批表 | |||||||||
填表时间: 2024年8月19日 | |||||||||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1 | 镇市监处罚〔2024〕39号 | 镇巴县黎坝镇三和购物广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 镇巴县黎坝镇三和购物广场 | 92610728MA6YXNCG99 | 赵志文 | 当事人镇巴县黎坝镇三和购物广场未严格落实进货查验义务,导致采购销售了不合格食品馒头,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三十四条第(四)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予以处罚。 | 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 | 镇巴县市场监管局 2024年8月12日 |
2 | 镇市监处罚〔2024〕40号 | 镇巴县旭禾源商贸有限公司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案 | 镇巴县旭禾源商贸有限公司 | 91610728MAB3LKOWON | 彭安华 | 当事人镇巴县旭禾源商贸有限公司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三十五条第一款“ 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的规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的规定予以减轻处罚。 | 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 | 镇巴县市场监管局 2024年8月12日 |
办案人员意见: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