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巴县市场监管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审批表 | |||||||||
填表时间: 2024年9月24日 | |||||||||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1 | 镇市监处罚〔2024〕64号 | 汉中赶馋猫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经营营养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案 | 汉中赶馋猫食品科技有限公司 | 91610728MA6YY0442M | 何永志 | 2024年6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接到投诉举报函,投诉举报人称在淘宝网店(农科美食甄选)购买由汉中赶馋猫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生产加工销售的“彩色马铃薯孜然味锅巴”1件,实际支付11.8元,生产日期2024.4.16,表中钠含量标注:154mg/100g 但经过第三方检测其含量是259mg/100g;购买“彩色马铃薯麻辣味锅巴”1件,实际支付11.8元,生产日期2024.4.15,表中钠含量标注:154mg/100g 但经过第三方检测其含量是334mg/100g,并提供第三方检验检测公司检验报告两份。以上涉案产品营养成分与实际含量误差远超《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第6.4规定所允许的误差值,违反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食品安全法》等相关规定。经符合法定条件的第三方检测机构检测,食品中的钠、脂肪含量的实际数值与标注数值误差超过上述标准规定的误差范围,违反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2024年7月15日投诉举报人再次向我局邮寄投诉举报函件,举报内容仍为投诉举报人在淘宝网店(农科美食甄选)购买由汉中赶馋猫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生产加工销售的“彩色马铃薯孜然味锅巴”1件,实际支付11.8元,生产日期2024.4.16,表中钠含量标注:154mg/100g 但经过第三方检测其含量是246mg/100g,并再次提供第三方检验检测公司检验报告一份。经核查再次提供的“彩色马铃薯孜然味锅巴”《检验报告》中的检验结果为同一产品的复检结果。汉中赶馋猫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在生产经营的锅巴外包装上虚假标注营养成分表中钠含量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 “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应当清楚、明显,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事项应当显著标注,容易辨识。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与其标签、说明书的内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销售”的规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 | 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 | 镇巴县市场监管局 2024年9月1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