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F镇巴环罚〔2024〕5号
李帆废渣综合利用加工场
实际经营人:李帆
身份证号码:612328198XXXXX4314
地址:镇巴县赤南镇梅坡村
我局执法人员杨玉德、袁文霞(执法证号:27080915011、27080915012)于2024年11月5日14时35分至15时50分对李帆废渣综合利用加工场检查时,发现你场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砂石加工场已建成投入使用,但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4年11月5日《汉中市生态环境局镇巴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汉中市生态环境局镇巴分调查询问笔录》各1份:证明对你场现场检查的实际情况和存在的违法问题核实情况。
2.2024年11月5日现场照片:证明对你场现场检查时的违法事实现状。
3.2024年11月5日你场提供的实际经营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你场的主体资格信息情况。
你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七条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按照下列规定对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实行分类管理:(二)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轻度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及第九条“依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建设前将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之规定。
我局于2024年11月25日已向你场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陕F镇巴环罚告字〔2024〕5号)告知你场有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
你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结合《陕西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一大类: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类中的报告表项目“主体工程已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已建成的,处罚总投资额的2%-2.5%”的规定。
我局决定对你场已建成投入使用,但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的违法行为,处以贰万元整(20000.00)的罚款。
限你场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陕西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汉中市生态环境局镇巴分局领取)至指定银行缴纳罚款,并将缴款票据报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汉中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汉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汉台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汉中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