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名称:镇巴县聚享绿苑农牧专业合作社
法定代表人:刘远平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610728MAXXXXX6XY
地址:镇巴县碾子镇后河村五丰小组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6年5月8日对镇巴县聚享绿苑农牧专业合作社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合作社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一是沉淀池未及时清理,部分养殖粪污通过土沟溢流到厂区外田地里,二是通过软管将部分养殖粪污抽至厂区下游的田地里,未进行利用处置,导致粪污裸露地表,对周围环境造成影响。上述行为构成畜禽养殖粪污未经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6年5月8日《汉中市生态环境局镇巴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汉中市生态环境局镇巴分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对你合作社现场检查的实际情况和存在的违法问题核实情况。
2.2026年5月8日现场照片:证明你合作社现场检查时的违法事实现状。
3.2026年5月8日你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及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你的主体资格信息情况。
你合作社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向环境排放经过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畜禽养殖废弃物未经处理,不得直接向环境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6年5月25日以《汉中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陕F镇巴环罚告字〔2026〕2号)告知你合作社陈述申辩权。你合作社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作出限期治理决定后,应当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农牧等有关部门对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进行核查,并向社会公布核查结果。”的规定。
我局决定对你合作社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陕西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汉中市生态环境局镇巴分局领取)至指定银行缴纳罚款,并将缴款票据报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合作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汉中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汉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汉台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冯诗洁 电话:6712334
地 址:镇巴县秦茗街 邮政编码:723600
汉中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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