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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中市生态环境局镇巴分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 索引号:

    zbxzf00000/2026-000307
  • 发布日期:

    2026年05月29日 16:42
  • 来源:

  • 发文机构:

    县政府网站
  • 内容概述:

当事人名称:陕西海御天成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1MAXXXXXA4B  

地   址:镇巴县长岭镇九阵坝村松树梁小组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执法人员袁文霞、蒲孟贵(执法证编号:27080915012、 27080915010)于2026年5月28日14时10分至15时30分对陕西海御天成建材有限公司承建的砂石加工生产线项目检查时,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砂石加工生产线于2026年3月已开工建设,但未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文本,未取得生态环境部门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手续,擅自开工建设。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6年5月28日《汉中市生态环境局镇巴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汉中市生态环境局镇巴分调查询问笔录》各1份:证明对你公司的砂石加工生产线现场检查的实际情况和存在的违法问题核实情况。 

2.2026年5月28日现场照片:证明对你公司砂石加工生产线现场检查时的违法事实现状。                                                

3.2026年5月28日你公司提供的法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及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你砂石加工生产线的主体资格信息情况。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

三、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现责令你公司:一是立即停止建设;二是于25日内按照环评要求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文本,并报生态环境部门审批。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核查。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镇巴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镇巴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汉中市生态环境局镇巴分局

2026年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