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名称:陕西海御天成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 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1MAXXXXXA4B
地 址:镇巴县长岭镇九阵坝村松树梁小组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6年5月28日14时10分至15时30分对陕西海御天成建材有限公司承建的砂石加工生产线项目检查时,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砂石加工生产线于2026年3月已开工建设,但未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文本,未取得生态环境部门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手续,擅自开工建设。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6年5月28日《汉中市生态环境局镇巴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汉中市生态环境局镇巴分局调查询问笔录》各1份:证明对你公司的砂石加工生产线现场检查的实际情况和存在的违法问题核实情况。
2.2026年5月28日现场照片:证明对你公司砂石加工生产线现场检查时的违法事实现状。
3.2026年5月28日你公司提供的法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及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你砂石加工生产线的主体资格信息情况。
4.陕西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确认书复印件1份证明你砂石加工生产线的投资总额情况。
5.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于2026年7月8日已向你公司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陕F镇巴环罚告字〔2026〕3号)告知你公司有陈述申辩权。
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结合《陕西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5版)第(一)类“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类中的报告表项目”第1项“已开工建设但主体工程未建成的,处罚项目总投资额的1%-1.5%”的规定。
我局决定对你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环境违法行为,处以项目总投资额1%的罚款:贰万壹仟元整(21000.00)。
限你公司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陕西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汉中市生态环境局镇巴分局领取)至指定银行缴纳罚款,并将缴款票据报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汉中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汉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汉台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汉中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7月16日

当前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