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思贝斯酒吧(个体工商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10728MAB3UC9H25
经营地址:镇巴县泾洋街道办泾洋村王家院子组
经营者:黄超
身份证号码:612328********4118
户籍地:陕西省镇巴县青水镇古路村浆池岭小组
联系电话:18992638988
2026年7月8日,我局接到刘凯等5名劳动者投诉,反映你经营的思贝斯酒吧存在拖欠劳动报酬违法行为。我局依法开展劳动保障监察调查,现已查明以下违法事实:
你经营的思贝斯酒吧在经营期间,拖欠刘凯等5名劳动者劳动报酬共计11793元。为查清案件事实、督促你配合执法,我局于2026年8月5日通过经营场所张贴、户籍地留置方式,依法向你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通知书》(镇人社劳监询字〔2026〕08号)。2026年8月6日,你本人主动回电,明确确认收悉全部文书内容;2026年8月7日,我局再次电话告知你需携带相关用工资料,于2026年8月15日前到我局配合调查询问。
文书限期届满后,你无正当理由逾期拒不前往指定地点接受调查询问,亦未委托任何人员代为配合核查、说明情况。经我局现场核查及多次电话核验,你经营场所已关停停业,预留联系电话长期关机、无人接听,本人处于失联状态,刻意以逃匿方式规避劳动保障监察调查,拒不履行劳动报酬支付法定义务,欠薪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
以上行为违反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2.《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条第一款:农民工有按时足额获得工资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拖欠农民工工资。
3.《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接受并配合劳动保障监察。
4.《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如实提供与监察事项相关的资料和证明材料。
你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拒不配合劳动保障监察、以逃匿方式规避行政执法的行为,严重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违法情节恶劣。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现依法向你下达限期整改指令:
一、整改要求
自本指令书公告送达生效之日起5日内,你须足额付清拖欠刘凯等5名劳动者的全部劳动报酬共计11793元。工资结清后,立即向我局提交工资支付凭证、劳动者工资结清收讫证明、整改承诺书等全套佐证材料。
二、法律后果告知
1.你已明确收悉前期执法文书,经我局督促提醒后,仍逾期拒不配合调查、刻意失联逃匿、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主观恶意明显,已涉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你以逃匿方式逃避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符合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诉情形。若本次整改期限届满,你仍拒不整改、拒不清偿欠薪,我局将固定全部违法证据,依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将本案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权利救济告知
你如对本指令书不服,可自本公告送达生效之日起60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本指令书的执行。
四、送达说明
因你本人失联、经营场所关停,其他法定送达方式均无法送达。依据《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三十八条、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本指令书采用政府网站公告送达方式,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合法送达。
执法人员:代维松、杨婉琪
联系电话:0916-6719079、15389395881
通信地址:镇巴县泾洋街道办育才路人力资源市场一楼。
镇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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