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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巴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 索引号:

    6107280000/2024-001005
  • 主题分类:

  • 来源:

  • 发文机构:

    县政府网站
  • 发文字号:

    镇政发〔2024〕7号
  • 发文日期:

    2024年04月06日 16:40
  • 有效性:

  • 发布日期:

    2024年04月06日 16:34
  • 内容概述:

镇巴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总则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参照《陕西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汉中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县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在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县委的坚强领导下,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努力建设人民满意的法治政府、效能政府、廉洁政府、服务型政府,奋力谱写中国式现代化建设的镇巴新篇章。

三、县政府工作人员要旗帜鲜明讲政治,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胸怀“两个大局”、牢记“国之大者”,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在县委领导下开展工作,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把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到政府工作全过程各领域。

第二章   组成人员和政府职能

四、县政府由县长、副县长、县政府党组成员,县政府各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

五、县政府实行县长负责制。县长主持县政府全面工作。常务副县长协助县长主持县政府日常工作。副县长、县政府党组成员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领域工作;受县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

县长出访或者出差期间,可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县长主持县政府工作。

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协助县长、常务副县长处理县政府日常工作。

六、县政府履行政府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生态环境保护等职能,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统筹发展和安全,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推动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更好结合,创造良好发展环境,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七、县政府各工作部门实行局长(主任)负责制,受县政府统一领导,在本部门职责范围内依法行使职权。县审计局在县长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县政府直属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本单位工作。在县政府的领导下,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县政府规范性文件要求开展工作。列席县政府全体会议和有关会议,并发表意见和建议。

第三章  工作原则

八、坚持党的领导。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和县委工作要求。坚持和完善党领导经济社会发展的体制机制,完善重大决策部署落实机制,健全和落实请示报告制度,重大决策、重大事项、重要情况及时向县委请示报告。

九、坚持人民至上。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把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作为政府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十、坚持依法行政。坚决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加强法治政府建设,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健全行政裁量基准,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强化执法监督,把政府工作全面纳入法治轨道,依法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承担责任。

十一、坚持科学民主。强化系统观念,增强工作的前瞻性、整体性、协同性。全面落实重大决策程序制度,加强调查研究、科学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涉及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重要规划、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重大公共建设项目等,应当充分评估论证,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听取专家和社会公众意见。建立健全重大决策跟踪反馈制度,加强后评估,不断提高决策质量。

十二、坚持守正创新。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坚持求真务实、开拓创新,突出问题导向、效果导向,想问题、作决策、办事情一切从实际出发,着力解决改革发展稳定中的突出问题和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加强数字政府建设,推动流程优化、模式创新,加快推进效能政府建设。

十三、坚持清正廉洁。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和廉洁从政规定,勇于自我革命,持之以恒正风肃纪反腐,健全权力集中、资金密集、资源富集领域监管机制,从源头扎紧笼子,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全面加强廉洁政府建设,推动形成清清爽爽的同志关系、规规矩矩的上下级关系、亲清统一的新型政商关系。

第四章   监督制度

十四、县政府要自觉接受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认真负责地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自觉接受县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县政府各部门要认真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加强与代表委员沟通,严格落实办理责任和时限,主动公开办理结果。

十五、县政府及各部门公职人员要自觉接受监察机关的监督。县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接受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监督,自觉接受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整改并向县政府报告。

十六、县政府及各部门要自觉接受社会各界和新闻舆论的监督,依法及时准确公开政府信息,加强政策解读,认真调查核实处理有关情况,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十七、县政府及各部门要认真倾听人民群众建议、意见和要求,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监督。领导同志要亲自阅批群众来信,用好12345便民热线办理平台,督促解决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

第五章    会议制度

十八、县政府实行县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和专题会议制度。县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须经县政府全体会议或者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十九、县政府全体会议由县长、副县长、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组成,由县长或县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县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讨论、决定政府工作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财政预算、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纲要等重大事项;

(二)部署县政府重要工作。

县政府全体会议一般在年底或年初召开1次,必要时可随时召开。根据需要可安排各镇(街道)、县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和省市驻镇单位主要负责人列席。

二十、县政府常务会议由县长、副县长、县政府党组成员组成,由县长召集和主持。县政府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学习党中央、国务院和上级党委、政府的重大决策部署,以及县委工作要求,研究贯彻落实意见;

(二)讨论需提请市政府及县委审定的重要事项;

(三)讨论需提请县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议案及其他重要事项;

(四)讨论审议以县政府和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重要规范性文件;

(五)讨论重点规划、重要政策措施;

(六)讨论决定新增支出安排;

(七)讨论决定县级部门及县属国有企业实施的政府投资项目;

(八)听取各部门单位重要工作情况汇报;

(九)讨论决定各镇(街道)、各部门单位请示县政府的重要事项;

(十)其他需要提请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通报的重要事项。

县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2-3次,如有需要可随时召开。根据会议议题需要可安排相关镇(街道)和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邀请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有关专委会或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列席会议。

二十一、提请县政府全体会议和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县长或分管副县长提出建议,由县政府办公室汇总后按程序报县长确定;会议文件由县长签批。县政府全体会议和县政府常务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

县政府全体会议和县政府常务会议议题涉及的文件材料由议题汇报部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起草,县政府办公审核把关。会议文件应全面准确客观反映议题情况和各方面意见,突出针对性、指导性和可操作性,注重解决实际问题,逻辑严密,条文规范,用语准确,行文简洁。涉及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议题,必须经县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议题牵头部门原则上要提前3个工作日将议题材料报县政府办公

提请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事项,主办单位在报批前必须按规定履行完所有程序,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要主动征求意见并达成一致。所有议题原则上须由分管副长主持召开专题会议研究,成熟后提请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县长同意上会的事项,如因特殊原因出现重大变动,应按程序重新报批。

二十二、凡属“三重一大”事项,除遇重大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需要先行作出应急处置外,均应当提交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等会议,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集体研究决定,不得以传阅会签或者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集体决策。

县政府各部门和县属国有企业,园区(管委会)重大资金、资产、资源安排,涉及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重大项目以及特许经营权实施项目等,应按程序报县政府集体决策。对财政资金实行全链条、全流程监管,从严控制一般性支出,强化预算执行动态管理,不断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对县级行政事业单位、县属国有企业的国有资产,健全完善登记、配置、使用、处置制度机制,规范国有资产投资、担保、贷款等行为,落实保值增值责任。对国有自然资源,健全完善管理体系,严格落实监管责任,促进自然资源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

二十县政府常务会议纪要,由县政府办公起草,县政府办主任审核后,经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县长审签,由长签发。

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决定印发的文件,原则上须在会议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印发请示报告市政府和县委的3个工作日内报出,重大紧急事项按县政府要求及时办理。

县政府全体会议和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应当及时公布。

二十县政府根据需要召开长办公会议和县政府专题会议。

长主持召开长办公会议,研究处理县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项。议题由长确定,与议题相关的县政府领导同志,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参加。长办公会议纪要经政府办主任审核后,由长签发。

县长县长委托或按分工召开县政府专题会议,与议题相关的县政府领导同志,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参加,主要研究协调处理专门事项。县政府专题会议纪要经县政府办主任审核,由分管副长签发,涉及重大事项须报长审定。

县政府可定期召开重点工作调度会议、县长碰头会,研究推动阶段性重点工作。

二十、以县政府名义召开的全性会议,须政府办主任审核同意后,经分管副长审签,报县长批准。对以县政府名义召开的全性会议严格实行年度计划管理,未列入本年度计划的,原则上不以县政府名义召开。

二十县政府领导同志和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应按要求参加县政府有关会议,除参加上级或县委会议、陪同上级领导调研外,原则上不应请假。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的,要按程序履行请假手续,经县政府主要领导同意后,报送书面请假报告。

二十县政府各部门召开全性会议和举行重要活动,主办部门应提前5个工作日正式向县政府报送请示,由县政府办公报分管副长审核,并按有关规定报经批准后实施。未按有关规定报经批准,不得邀请镇(街道)负责人参加。

二十、全性会议提倡采用加密视频会议、网络视频会议形式,一般不越级召开,凡召开到镇(街道)以下的须按程序报批。

各类会议要本着务实高效的原则,减少数量,控制规模和时间,合理确定参会人员范围,减少陪会,严肃会风会纪,切实提高效率和质量。

二十九、县政府领导同志一般不出席部门的工作会议,兼任部门负责同志的参加本部门会议除外,一般不出席部门、镇(街道)或企业举办的各类剪彩、奠基活动和庆祝会、纪念会、表彰会、博览会、研讨会及各类论坛等,如参加须报县长批准。

三十、县政府建立学习制度,一般一个月安排1次专题学习,学习活动由县长主持,县政府领导同志及相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参加。学习主题由县长确定,重点围绕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县委工作要求,增强知识本领、提升履职能力。学习采取领导同志自学交流、集中研讨、邀请县委领导或者专家学者作讲座等多种形式开展。县政府组成人员要做加强学习的表率,县政府及各部门要建设学习型机关。

第六章   公文处理

三十一、各镇(街道)、各部门向县政府报送公文,应当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的规定,严格遵循行文规则和程序。行文应当确有必要,讲求实效;未经批准不得越级行文,不得多头报文;请示应当一文一事,报告不得夹带请示事项。除县政府领导同志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向县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由县政府办公室统一收文处理。

拟提请县委有关会议审议或提请以县委、县政府名义联合发文的文件稿,内容主要涉及政府职责且牵头起草部门为县政府部门的,应依照有关规定要求,先按程序报县政府履行相关审核或审批程序。

三十二、县政府各部门起草公文,应对公文类型进行初步认定,属于规范性文件,以及提请县政府研究决定重大事项的公文,必须遵守依法科学民主决策程序,深入开展调查研究,进行合法性、必要性、科学性、可行性和宏观政策取向一致性评估论证;涉及各镇(街道)或各部门的,应当事先征求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众权益、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要采取多种形式听取各方面意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规范性文件要公开征求意见,对争议较大的重要事项,应充分评估、慎重决策。

三十三、各部门报送县政府的请示性公文,凡涉及其他部门或镇(街道)职权的,应主动与相关部门或镇(街道)充分协商,由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与相关部门或镇(街道)负责人会签或联合报县政府审批。部门或镇(街道)之间有分歧的,主办部门要积极进行协商,协商后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部门应列明各方意见及理据,提出办理建议,报县政府协调或决定。对部门之间有分歧的事项,分管主办部门的副县长应牵头加强协调,办公室主任协助做好协调工作。

部门之间征求意见或会签文件时,除主办部门另有时限要求外,一般应在5个工作日内回复;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回复的,应主动与主办部门沟通并商定回复时限及方式,逾期不回复视为无不同意见。

三十四、对各镇(街道)、各部门报送县政府审批的公文,县政府办公室要认真审核把关,提出办理意见。涉及以县政府或者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行政规范性文件、报请县政府批准后以部门名义印发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由县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核,分管副县长应加强统筹协调工作。

公文及办理意见由县政府办公室按照县政府领导同志分工呈批,涉及多位领导同志的事项应根据需要呈送县政府其他有关领导同志核批,重大事项报县长审批。

三十五、以县政府名义上报市政府的请示、报告,由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审核,经分管副县长审签,由县长签发。

县政府发布的命令、向县人大或县人大常委会提请的议案,由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审核,经分管副县长审签,由县长签发。

以县政府名义印发的重要政策性、规范性文件,由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审核,经分管副县长审签,由县长签发。其他文件由分管副县长根据职责权限签发。

以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一般由政府办主任审核,经拟稿部门分管副县长审签,由常务副县长签发;重要文件由县长签发。

三十六、涉及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以及巡视审计事项、大额资金安排、重大政策调整、重大项目建设,由政府办主任审核,经分管副县长审签,报县长批准。

三十七、县政府各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要符合宪法、法律、法规和有关决定、命令的规定,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严格合法性审查。

涉及两个及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要充分听取相关部门意见,并由县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发布决定或命令,或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其中,涉及公众权益、社会关注度高、敏感性强的重要公共政策、重大民生事项,应当事先请示县政府。未经县政府授权,县政府各部门不得向镇(街道)发布指令性公文或在文中提出指令性要求。

各镇(街道)、各部门规范性文件应当依法依规及时报县政府备案,由县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查并定期通报备案审查情况,对违反宪法、法律、法规等规定,县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要依法责令制定部门纠正或由县政府予以改变、撤销。

三十八、县政府和各部门要进一步精简文件和简报。加强发文统筹,从严控制发文数量、发文规格和文件篇幅,部署重要工作文件原则上不超过4000字,其他文件不超过3000字。各镇(街道)、各部门单位向县政府报送的综合性报告不超过5000字,专项报告不超过3000字。属部门职权范围内事务、应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的,不以县政府或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凡法律、法规已作出明确规定、现行文件已有部署且仍然适用的,一律不再制发文件。从严控制配套类、分工类发文,上级文件没有明确要求制发配套文件的,不再制发配套文件。县政府各部门不得以贯彻落实、督查考核等名义要求镇(街道)制发配套文件。分工方案原则上应与文件合并印发,不单独发文。没有实质内容、可发可不发的文件简报,一律不发。

县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机关信息化应用和保障,积极推广电子公文,充分利用全县政府系统统一的政务办公平台,加快实现非涉密文件和简报资料网络传输和网上办理,减少纸质文件和简报资料。

第七章  工作落实

三十九、县政府要自觉对标对表,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以及县委工作要求,坚持系统观念,加强研究部署,压实主体责任,完善工作机制,强化跟踪督办,及时报告办理进展,确保见到实效。县政府领导同志要亲力亲为抓落实,指导、推动、督促分管领域和部门,加强协调推进,确保政令畅通、令行禁止、高效落实。

四十、县政府各部门要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以及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工作安排和县委工作要求,严格落实工作责任制,加强组织领导,全面履职尽责,主动担当作为,细化任务分工,制定具体措施,强化协同配合,强化跟踪问效,确保各项政策举措落到实处。

四十一、县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抓落实的第一责任人,各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强对本行业、本系统重点工作的日常监督和指导、并实行严格的目标责任考核,奖优罚劣、推动工作。县政府办公室要完善督查工作机制,创新督查方式,加强统筹规范、联动协同,增强督查的针对性和实效性,防止重复督查、多头督查,减轻基层负担。县政府办公室要加强对全县政府系统督查工作的指导,以督查抓落实促发展。

四十二、县政府及各部门要把政务公开作为政府工作的基本制度,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全面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凡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需要广泛知晓的事项和社会关切的事项以及依法需要公开的事项,均应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政务新媒体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方式,依法、及时、全面、准确、具体地向社会公开。县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政策解读,准确传递政策意图,重视市场和社会反映,及时回应公众关切、解疑释惑,稳定预期。

四十三、县政府及各部门要健全完善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贯彻落实的督办工作制度,实施台账管理、专人盯办、滚动督办,强化“回头看”,确保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不折不扣落到实处。

四十四、县政府及各部门要认真履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等事项,切实抓好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以及上级部门单位巡视巡察、督察检查等反馈问题整改工作,健全重大事项专班推进、重点工作定期调度等机制,加强重点工作督办落实。

第八章工作纪律和自身建设

四十五、县政府组成人员要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县政府工作部署,严格遵守党中央、中纪委等关于工作纪律的要求,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有令必行,有禁必止。县政府及各部门要认真贯彻全面从严治党要求,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和省委、市委、县委若干意见,严格执行廉洁从政各项规定,切实加强廉政建设和作风建设。县政府领导同志要以身作则、以上率下,抓好分管领域和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

四十六、县政府及各部门要从严执政,认真履职。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负责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予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对弄虚作假,瞒报、谎报情况,隐藏、遮掩问题的,要从严处理。

四十七、县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和改进调查研究,坚持党的群众路线、坚持实事求是、坚持问题导向、坚持攻坚克难、坚持系统观念,大兴调查研究之风,深入群众、深入基层,多到困难多、情况复杂、矛盾尖锐的地方开展实地调研,掌握实际情况,了解民情民意。运用党的创新理论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总结新经验、探索新规律,扑下身子干实事、谋实招、求实效,积极为地方和基层服务,帮助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注重统筹协调,系统谋划同一领域、同一行业调研安排,科学设计流程、合理安排行程,避免扎堆调研、多头调研、重复调研。

四十八、县政府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工作中涉及的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和上级党组织决定中的重要情况和问题,重大改革措施、重大体制变动、重大项目推进、重大突发事件、重大机构调整、重要干部任免、重要表彰奖励、重大违纪违法和复杂敏感案件处理等,明确规定需要请示的重要会议、重要活动、重要文件等,出台重大创新举措,属于自身职权范围内但事关重大或者特殊敏感的事项,重大决策时存在较大意见分歧的情况,以及其他应当请示报告的重大事项,按程序向县委、县政府请示报告。

县政府各部门发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的信息,要经过严格审定,重大情况要及时向县政府报告。

四十九、县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各项工作纪律,坚决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县委、县政府的决定,不得有与之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

县政府领导同志考察调研、出席会议活动要严格执行有关规定要求,减少陪同人员,简化接待工作,规范新闻报道。县政府领导同志不公开出版著作、讲话单行本,不发贺信、贺电,不题词、题字、作序。县政府组成人员代表县政府发表讲话和文章,个人发表署名文章,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要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除参加中央或全国性重要会议活动外,县长离县出差、出访、休假、学习,须提前3天向市政府请假,经市政府同意后向市委、县委报备。副县长、县政府党组成员离县,须事先报经县长同意并提前3天向县委报备,因紧急事项临时外出的,要及时报告。除参加县委、县政府组织的会议和活动外,县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离县,须书面向县政府请假,经县政府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并提前3天向县委、县政府报备;离开镇巴(未离市)1天以上须事先向县委、县政府报备,因紧急事项临时外出的,要及时报告。

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严格落实“过紧日子”要求,大力压减非刚性、非重点支出,严格执行办公用房、住房、用车等方面规定。严格控制差旅费、培训费、会议费等一般性支出,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严格控制和规范会议、论坛、庆典、节会等活动,各类会议活动经费全部纳入预算管理。严格控制因公出国(境)团组数量和规模。严格控制新增支出,调整优化重复补助或过度补贴的奖补政策,进一步加强资金统筹使用,强化资产统筹管理,实施全方位、全过程、全覆盖的预算绩效管理,坚决做到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

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五十、县政府工作人员要弘扬伟大建党精神和延安精神,牢记“三个务必”,强化责任担当,勤勉干事创业,敢于斗争、善于斗争,真抓实干、埋头苦干。坚持反“四风”、树新风,纠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推进作风建设常态化长效化。

县政府及各部门要进一步建立健全激励与约束机制,为担当者担当,为负责者负责,为干事者撑腰,努力营造干事创业的良好氛围。

五十一、县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适用本规则。

五十二、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5年4月1日印发的《镇巴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停止执行。

图文解读:镇巴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