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岭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相关工作部门、直属事业单位:
现将《镇巴县卫生应急场所建设项目拟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镇巴县人民政府
2026年4月27日
镇巴县卫生应急场所建设项目拟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
为确保镇巴县卫生应急场所建设项目拟征地拆迁安置工作顺利实施,保障被征地村组和村民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全省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陕政发〔2024〕4号)、《陕西省土地征收程序规定》(陕政办发〔2025〕13号)及《镇巴县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全县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镇政发〔2024〕35号)等规定,结合土地现状调查确认结果与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范围
拟征收土地位于镇巴县长岭镇中坝村,四至范围:东邻河道;西邻村集体林地;南邻河道;北邻村集体林地。具体位置与范围详见拟征收土地示意图。
二、土地现状
1.土地权属:镇巴县长岭镇中坝村集体所有,无权属争议。
2.地类与面积:耕地21.228亩、林地4.155亩、其他农用地0.6495亩。
3.农村村民住宅:无村民住宅房屋,已现场清点确认。
4.青苗:油菜、土豆。
5.其他地上附着物(林木):桂花树、银杏树等树种。
三、征收目的
本次征收用于镇巴县卫生应急场所建设项目,属于由政府组织实施的卫生公共事业用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三项规定的公共利益用地情形。
四、补偿范围
本次补偿范围包括土地、青苗和其他地上附着物(林木)补偿。
五、补偿方式与标准
(一)补偿方式
均采取货币补偿。
(二)补偿标准
1.征地补偿费(含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涉及一个区片综合地价(所在区片编号为610728006):耕地3.965万元/亩、林地1.2万元/亩。本次实际征收补偿标准为:耕地6万元/亩、林地1.5万元/亩,其他土地参照耕地补偿标准。
2.青苗补偿费。用地范围内青苗补偿按实际种植农作物的面积核算,补偿标准为0.15万元/亩。
3.农村村民住宅。本次征收无农村村民住宅不予补偿。
4.其他地上附着物(林木)。补偿标准为桂花树0.03万元/株、银杏树,柿子树0.012万元/株、其他树种均为0.003万元/株。
六、安置对象与安置方式
1.安置对象:被征收土地的使用权人。
2.安置方式:实行货币安置,一次性支付全部补偿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户生产生活稳定。
七、社会保障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文件规定,必须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落实到位,缴纳标准不低于2万元/亩。
八、补偿登记
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和地上附着物及建(构)筑物的所有权人在《拟征收土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公布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所在村(居)委会办理补偿登记手续。
九、有关事项及措施
1.套种作物只按收益高的一类作物补偿,不重复计补。其他未列类别补偿参照相近项目标准执行,对于特殊情况可采取协商解决或单独确定标准。
2.涉及企事业单位拆迁或特殊路段、特殊建构筑物、附着物补偿,由长岭镇人民政府上报县政府及相关工作部门确定。
3.为切实保障辖区内建设项目顺利推进,长岭镇人民政府作为项目征迁安置工作的实施主体,将全面负责做好辖区内建设项目的(拟)征地协议签订工作,同时统筹推进权属调查、征迁纠纷调解、安置方案落实、征迁补偿安置费兑付等一系列相关工作。
4.长岭镇人民政府负责做好该项目征地后人均耕地低于0.3亩的失地农民的材料收集、公示确认工作。
5.因建设需迁改的电力、通讯、广电线路及各类管道、由权属单位按照工程建设需要及时予以拆除或迁建,费用由建设用地单位与权属单位协商解决。
6.损毁的道路及农田水利设施可由建设用地单位实施恢复,或据实给被征地村组支付渠路改建费用。
7.该标准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长岭镇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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