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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六部门关于进一步健全我省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

  • 索引号:

    6107280000/2022-000016
  • 发布日期:

    2021年12月31日 10:36
  • 来源:

  • 发文机构:

    发改局
  • 内容概述:

各设区市、韩城市、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委(局)、财政局、民政局、人社局、退役军人事务局,国家统计局各市级、杨凌示范区调查队:

为缓解物价上涨对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影响,兜住兜牢基本民生底线,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20〕18号)、《中共陕西省委办公厅、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陕办字〔2021〕32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退役军人事务部、国家统计局《关于进一步健全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553号)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健全我省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以下简称“价格补贴联动机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保障对象

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以及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

各设区市(含杨凌示范区,下同)可根据实际适当扩大保障范围,但不得缩小保障范围。扩大保障范围应按规定先向省政府报备。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梳理统计价格临时补贴具体保障对象,实行动态管理,做到“应保尽保、应补尽补”。

二、启动条件

各设区市满足以下任一条件即启动价格补贴联动机制:

(一)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单月同比涨幅达到或超过3.5%。拟采用城镇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SCPI)的地方,参考CPI同比涨幅3.5%合理设定临界值。

(二)CPI中的食品价格单月同比涨幅达到或超过6%。

各设区市可结合实际降低启动条件,但原则上不得提高启动条件。

三、启动层级

以设区市为单位统一启动或中止价格补贴联动机制,不得下放至县区级。必要时,省人民政府可在全省范围内全面启动或中止价格补贴联动机制。

四、联动方式

价格临时补贴实行“按月测算、按月发放”。达到启动条件时,由各地发展改革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及时启动价格补贴联动机制,在相关价格指数发布当月将价格临时补贴足额发放到困难群众手中。当月所有启动条件均不满足时,中止价格补贴联动机制,停止发放价格临时补贴。

各地要统筹做好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常态化调整与价格补贴联动机制的衔接工作。按照正常程序调整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时,应将上一年度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上涨情况、价格临时补贴发放情况以及预测的本年度居民生活费用价格上涨情况等作为重要参考因素。

五、补贴标准

(一)价格临时补贴具体标准由各设区市按月测算,测算方法为:各设区市价格临时补贴标准=各设区市城乡低保标准×各设区市SCPI同比涨幅,并四舍五入取整。未编制SCPI的设区市可采用周边情况相似的市指数数据。同时,为了更大限度降低物价上涨对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影响,在全省设立价格临时补贴最低标准,城市和农村均按每人每月30元设定。各设区市要按照规定的方法测算当地价格临时补贴标准,且实际发放的价格临时补贴标准不得低于每人每月30元的最低标准。

(二)省本级优抚对象价格临时补贴标准=属地城市低保标准×属地SCPI同比涨幅,并四舍五入取整。

六、资金保障

各地各部门应当及时统筹安排价格临时补贴所需资金,以保证价格临时补贴资金发放到位。对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发放的价格临时补贴,由各市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对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发放的价格临时补贴,由各市县从市县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资金中列支,或由市县财政预算另行安排。对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发放的价格临时补贴,由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省财政厅在下达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和优抚补助资金时对市县予以倾斜支持或专项补助。

七、职责分工

(一)省发展改革委牵头,会同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国家统计局陕西调查总队等职能部门负责制定、调整全省价格补贴联动机制的基本原则和指导意见,必要时提出全省统一启动价格补贴联动机制的建议,安排对困难地区的补助资金,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适时组织对价格补贴联动机制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二)统计调查部门负责省、市相关价格指数的测算、编制工作,在国家相关数据公布后2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通报到同级发展改革和财政部门。

(三)发展改革部门要密切关注物价变动,根据当地统计调查部门发布的相关数据,准确测算价格临时补贴标准,牵头组织财政、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退役军人事务、统计调查部门等相关单位,在统计调查部门相关指数发布后3个工作日内提出启动价格补贴联动机制的意见,并抓好价格补贴联动机制实施情况跟踪和督导。

(四)财政部门根据相关部门提供的基础数据,测算安排和及时下达补贴资金。

(五)民政部门负责统计、提供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的基础数据,并组织好职责范围内价格临时补贴的发放工作。

(六)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统计、提供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的基础数据,并组织好职责范围内价格临时补贴的发放工作。

(七)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统计、提供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的基础数据,并组织好职责范围内价格临时补贴的发放工作。

(八)民政和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每月第一周将保障对象基础数据通报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在统计调查部门相关指数发布后10个工作日内测算下达资金预算。

(九)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财政部门要做好调整最低生活保障金、失业保险金和最低工资标准的工作。

八、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事关困难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事关社会稳定大局。各地要高度重视,切实担负起主体责任。各地有关部门要在当地党委、政府领导下,密切关注物价上涨对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影响,切实抓好价格临时补贴的资金筹措发放等各项具体工作。要按照《中共陕西省委办公厅、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陕办字〔2021〕32号)要求,将价格补贴联动机制执行情况纳入本地本部门工作绩效评价。

(二)提高工作质量。各地要按照本通知要求,结合当地实际,由发展改革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密切配合,于2022年1月底前建立本地价格补贴联动工作执行机制;要优化工作程序,提高工作效率,确保价格临时补贴及时足额发放到位。价格临时补贴发放后,应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当地政府和上级发展改革部门。省发展改革委将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各地建立和落实价格补贴联动机制工作的跟踪指导和督促检查,定期通报各地执行情况,推广有效做法。

(三)做好宣传解读。各地在发放价格临时补贴时,要通过多种形式加强宣传。要在相关资金划转和记录凭证上注明所发补贴为“临时价补”,让困难群众清晰了解补贴项目和事由。要加强政策解读,引导社会准确理解价格临时补贴缓解“物价上涨部分”对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影响的功能定位,避免引起社会误解和舆论误读。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国家统计局陕西调查总队《关于调整完善我省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陕发改价格〔2021〕699号)同时废止。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民政厅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陕西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国家统计局陕西调查总队

2021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