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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收购资格认定

  • 索引号:

    610728000-/2020004291
  • 发布日期:

    2022年08月22日 09:23
  • 来源:

  • 发文机构:

    发改局
  • 内容概述:

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实施机关 镇巴县发展和改革局
实施依据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2004年第407号令)第九条 取得粮食收购资格,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规定办理登记的经营者,方可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申请从事粮食收购活动,应当向办理工商登记的部门同级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资金、仓储设施、质量检验和保管能力等证明材料。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具体条件的申请者作出许可决定并公示。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