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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 索引号:

    610728000-/2020000034
  • 发布日期:

    2023年03月21日 10:35
  • 来源:

  • 发文机构:

    卫健局
  • 内容概述:

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实施机关 镇巴县卫健局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1989年2月21日主席令第十五号,2013年6月29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九条:……饮用水供水单位从事生产或者供应活动,应当依法取得卫生许可证。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附件2第48项。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下放后实施机关: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4月17日建设部、卫生计生委令第31号发布)第七条:集中式供水单位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后,还应当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颁发的卫生许可证,方可供水。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陕政发〔2014〕6号)附件2第15项;“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下放后实施机关;下放至市、县级政府卫计行政部门。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