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类型 | 行政许可 | 实施机关 | 镇巴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法定期限 | 20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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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承诺期限 | 20天 | ||
实施机关 | 卫计局 | 咨询电话 | 0916-6714971 | ||
责任单位 | 卫生监督所 | 监督投诉电话 | 0916-6712187 | ||
办事对象 | 个人、法人 | 办理地点、时间 | 镇巴县泾洋街道办城南加油站斜对面法定工作日 | ||
申报条件 | 1、选址:必须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场所及周围环境整洁,美观卫生,无明显污染源; 2、必须有水质沉淀、过滤、消毒等设施;3、应建立健全各类场所的卫生管理制度和卫生管理组织,配备专职或兼职卫生管理人员;4、从业人员必须持有效“健康证明”和“卫生知识培训证”上岗;5、所使用的各类水处理剂、消毒药械管材管件和水处理器等涉水产品必须有卫生许可批件;6、设有完善的水质检验机构,检验设备及项目能达到国家卫生要求。 | ||||
办理材料 | 1、卫生许可证申请表; 2、工商营业执照或工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3、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资格证明(董事会决议、章程或任命文件、身份证复印件等);4、生产经营场所、场地的使用证明复印件(房屋产权证明/租赁协议);5、生产经营场所周围环境平面图和经营场所卫生设施、功能区域平面布局图(工艺流程图)(需标注面积及卫生设施); 6、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竣工验收卫生认可书(未经预防性审查的应补提交公共场所企业工程竣工卫生验收办理指南规定需提交的资料);7、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水源水质检测报告及网点末梢水水质检测报告; 8、详细的水井站(增压站)位置图、管网分布图;9、联网消毒装置等涉及饮用水安全产品的生产厂家卫生许可批件、产品合格检测报告复印件;10、卫生设施、设备和消毒检验设备清单; 11、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及卫生知识培训合格名单及证件复印件;12、卫生质量控制体系相关材料(包括卫生管理组织、管理制度、卫生安全保障措施等);13、卫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注:申报资料必须采用A4复印纸,并逐页加盖公章,无公章的由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逐页签名。提供复印件的必须同时提供原件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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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情况 | 不收费 |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1989年2月21日主席令第十五号,2013年6月29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九条:……饮用水供水单位从事生产或者供应活动,应当依法取得卫生许可证。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附件2第48项。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下放后实施机关: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4月17日建设部、卫生计生委令第31号发布)第七条:集中式供水单位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后,还应当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颁发的卫生许可证,方可供水。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陕政发〔2014〕6号)附件2第15项;“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下放后实施机关;下放至市、县级政府卫计行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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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组织专家评审;提出预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核发或不予核发的决定(依照法定方式进行,不予核发的说明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登记许可结果;制发送达许可证;公示。 5.事后监督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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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依据 | 《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 ||||
备注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