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类型 | 行政许可 | 实施机关 | 镇巴县发展和改革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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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2004年第407号令)第九条 取得粮食收购资格,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规定办理登记的经营者,方可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申请从事粮食收购活动,应当向办理工商登记的部门同级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资金、仓储设施、质量检验和保管能力等证明材料。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具体条件的申请者作出许可决定并公示。 | ||
备注 | 无 |
索引号:
610728000-/2020000035发布日期:
2023年10月12日 10:32来源:
发文机构:
县政府网站内容概述:
职权类型 | 行政许可 | 实施机关 | 镇巴县发展和改革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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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2004年第407号令)第九条 取得粮食收购资格,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规定办理登记的经营者,方可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申请从事粮食收购活动,应当向办理工商登记的部门同级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资金、仓储设施、质量检验和保管能力等证明材料。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具体条件的申请者作出许可决定并公示。 | ||
备注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