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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取消瓶装液化石油气自提购气的通告

  • 索引号:

    6107280000/2024-001300
  • 发布日期:

    2024年06月12日 09:05
  • 来源:

  • 发文机构:

    县政府网站
  • 内容概述:

各燃气经营企业、瓶装液化石油气用户: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管控,规范瓶装液化气安全使用,确保供气单位入户安检全覆盖,有效治理瓶装液化气用户自提购气在运输、安装和使用过程中的安全风险隐患,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陕西省燃气管理条例》《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等法规的有关规定,我县决定自2024年7月1日起,在全县范围内全面取消自提购气模式。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2024年7月1日起,全县各瓶装液化气充装站、供应点一律取消用户自提购气方式,统一由送气服务人员将气瓶配送到户,并进行免费入户安检和安全用气指导,将安检信息按照要求录入智慧燃气系统,实行“实名制”登记购气。居民拒绝提供相关实名信息的,燃气经营企业有权拒绝供气。燃气经营企业、站点上门送气未进行免费入户安检和安全用气指导的,居民可向燃气主管部门进行举报。

二、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24年6月30日,为全面禁止自提购气的过渡期,用户到供气单位自提购气的,不得采用厢式货车、面包车等封闭式厢体车辆装载气瓶,不得将气瓶放入车辆后备厢内,不得将气瓶横卧摆放在电动车踏板上。气瓶应直立摆放并有效固定,保持通风良好,确保安全。

三、请广大用户自觉遵守燃气安全使用相关规定,严禁在地下室半地下室、出租房单间、高层住宅、厨房与卧室未分隔、无自然通风和采光等不具备安全用气条件的场所储存、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用气厨房应通风良好,应使用符合安全标准的燃气灶具及配件,严禁使用不符合安全标准的无熄火保护装置劣质灶具、直排式热水器、无过流切断安全装置的减压阀以及普通橡胶连接管。严禁在燃气泄漏报警器未正常工作状态下使用燃气,确保瓶装液化气使用安全。

四、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县市场监管局、住建局、公安局、交通运输局、消防救援大队等部门单位,要进一步加大对全县瓶装液化石油气的充装、配送、经营、使用、消防等情况开展常态化联合监督检查和执法行动,对仍存在自提购气、配送不规范、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用气和供气等行为的有关企业和个人,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陕西省燃气管理条例》予以严厉打击和处罚;对构成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公安机关,严肃追究刑事责任。

五、各瓶装液化气用户可通过瓶装液化气公司电话查询并预约购气。

举报电话:县住建局6712273

镇巴县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

工作专班办公室

2024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