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产煤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相关部门:
为认真贯彻7月20日国务院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及7月29日全省煤炭安全警示会议精神,全面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坚决遏制煤矿安全事故,根据陕西省安委会《转发〈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陕西省煤矿安全生产情况的通报〉的通知》(陕安委〔2016〕7号)以及陕西省安委会办公室《关于立即开展煤矿安全集中排查整治活动的通知》(陕安委办〔2016〕68号)精神,县政府决定开展全县煤矿安全集中排查整治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整治内容
(一)通风管理、瓦斯防治。通风系统不可靠,风量不足,无风、微风作业;通风设施设置不合理、质量不符合要求,使用风帘、风帐、局部通风不完善等问题;瓦斯人工检查和瓦斯超限停产撤人、追查处理制度落实不到位等问题。
(二)水害防治。矿井防治水工作责任、机构、专业技术人员、专门探放水作业队伍、专用探放水设备落实不到位,对水害风险分析评估及防范措施不全面、水害情况不清,未按规定编制和实施水害防治设计,未认真落实有疑必探的探放水措施,矿井排水系统能力不足,未落实井下出现出水征兆停产撤人等制度问题。
(三)非法违法开采和大冒顶灾害防治。重点整治超层越界开采、开采保安煤柱、楼上楼开采、不在批准区域和利用非法系统开采、采用房柱式、硐室、巷采等淘汰工艺开采和隔离密闭不可靠等问题。煤矿未将过去采空区与生产区域彻底隔离、存在大面积悬顶和大冒顶征兆等问题。
(四)防灭火。矿井反风系统及设施不完善,未按规定开展反风演习,开采自燃、易自燃煤层煤矿综合防灭火措施落实不到位,遇火情和一氧化碳超限不采取治理措施,对原用木支护未采取防火阻燃处理,使用木支护和非阻燃的缆线、胶带、风筒等材料,井上井下消防系统不完善,自救器配备数量、检查维护、入井人员携带和使用等方面问题。
(五)在建矿井安全管理。基建矿井建设审批手续不齐全,违规建设,建设项目属地化监管责任落实不到位,未纳入监管范围,建设单位安全主体责任和安全管理机构、人员配备及领导下井带班制度落实不到位,未对井下安全实行统一管理,不按设计施工和超工期建设,存在假数据、假图纸、假工作面、超层越界和不在批准区域开采以及边建设边生产、以建设为名非法违法组织生产、逃避关闭等问题。施工单位对承建工程安全管理责任、领导带班下井管理制度和现场安全措施落实不到位等问题。
(六)贯彻省政府“7.29”煤矿安全警示会议精神、落实煤矿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以及后五个月安全工作措施等工作情况。
二、时间安排
(一)自查整改(即日起至8月23日)
由煤矿企业负责人,对照集中排查整治内容,结合实际认真制定整治方案,开展全面自查整改。对查出的隐患、问题登记造册,逐项制定整改方案,全面整治,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落实”。
(二)全面检查(8月24日至8月31日)
县政府工作组对煤矿进行全覆盖检查,查清问题,督促企业完善落实集中排查整治方案和措施。
(三)集中整治(9月1日至9月20日)
煤矿对排查出的隐患和问题,集中进行整改。整改结束后,各煤矿向工作组和县煤炭局上报整改结果。
(四)核查验收(9月21日至10月10日)
县政府工作组对煤矿整改情况进行初步验收;同时迎接省市煤炭主管部门核查验收,存在重大隐患矿井不得通过验收。
三、整治措施
(一)从即日起,全县生产煤矿、基建煤矿必须停止基建和煤炭生产活动,井口大门必须封闭上锁。
(二)停工停产期间,在具备入井安全的条件下,煤矿只能进行抽水、通风、巷道维护、设备检修和隐患排查整改作业,确保入井人员安全。
(三)严格控制入井人数。进行维护和整改作业时,入井总人数不得超过16人。
(四)各煤矿要全力以赴办理《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等证照以及基建延期手续。在相关证照和手续未完善之前,一律不得施工作业。
四、组织领导
县政府成立煤矿安全集中排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包继强 县政府副县长
副组长:冯启彬 县经贸局局长
张奎杰 县安监局局长
成 员:县公安局、国土局、产煤镇政府分管领导,县煤炭局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两个工作组:
(一)第一工作组,由县经贸局牵头,县公安局、国土局、安监局、煤炭局、相关产煤镇政府配合,具体负责简池镇、永乐镇、三元镇、仁村镇的煤矿安全集中排查整治督导工作。
(二)第二工作组,由县安监局牵头,县公安局、经贸局、国土局、煤炭局、相关产煤镇政府配合,具体负责盐场镇、赤南镇的煤矿安全集中排查整治督导工作。
五、工作要求
(一)落实责任。严格按照“谁组织、谁牵头、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原则,落实集中排查和整治工作责任。煤矿法人对集中整治工作负责,各工作组对所检查矿井检查结果负责。
(二)全覆盖排查。工作组要配备专业技术人员逐矿开展全覆盖式排查,对矿井从地面到井下,从资料到现场进行全面检查。坚持问题查不清不撤离,严防不认真、走过场现象。各工作组要对照检查表内容,梳理各个环节,逐项认真核查验收,逐矿形成验收报告。
(三)强化问题整改。对排查中发现的问题要登记、造册,要通报存在重大隐患不认真整改、事故多发等煤矿企业,惩治超层越界、利用关闭系统生产、不在批准区域开采施工和“五假五超”等违法违规行为。
(四)严格现场监管。县煤炭局要认真做好煤矿整改监察工作,开展安全巡回监察,对集中排查整治工作不力和违规违纪的煤矿要从严查处;驻矿安全监督员要尽职尽责,对整改工作逐项梳理,督促煤矿完成隐患整改;产煤镇政府要加强对煤矿整改现场监管工作,严禁煤矿以任何方式违规建设和生产,对拒不执行停产指令违法生产作业的煤矿报请县人民政府予以关闭。
(五)做好信息汇总上报。县煤炭局要落实专人,建档立卷,具体负责本次活动的信息汇总、上传下达工作。各煤矿要建立煤矿安全集中排查整治信息报送制度,每旬末将集中排查整治工作开展和查处重大隐患情况汇总上报县煤炭局。
镇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