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泾洋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事业单位:
《镇巴县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综合整治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镇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2月17日
镇巴县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综合整治方案
为切实加强我县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以下简称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有效防止水源污染,确保居民饮水安全,根据《汉中市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环境综合整治方案》(汉政办函〔2016〕92)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保障水源地水质为目标,以整治水源地环境安全隐患为重点,依据“政府主导、统筹兼顾,协调联动、分级负责,控源为先、突出重点、分步实施”的原则,积极采取强有力措施,大力推进污染整治,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确保全县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长期稳定达标。
二、整治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三)《陕西省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保护条例》;
(四)《汉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汉中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汉政发〔2016〕17号);
(五)《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状况评估技术规范》(国家环境保护标准HJ774-2015);
(六)《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环境保护技术要求》(国家环境保护标准HJ773-2015)。
三、整治目标
(一)全面掌握辖区内水源地水质情况;
(二)水源地一、二级保护区内无与供水和保护水源无关的项目和设施;
(三)水源地保护设施建设规范,且状态完好;
(四)水源地环境监管制度完善;
(五)监测断面、点位设置规范,水质监测符合要求;
(六)完成备用水源或应急水源建设。
四、整治任务
(一)全面整治水源地保护区内与供水和保护水源无关的项目和设施,规范各项保护设施建设。
1.开展水源地环境保护状况评估,全面掌握水源地水质情况。(牵头单位:县环保局;责任单位:各镇(街道办))
2.开展水源保护区整治,清理一、二级保护区内与供水和保护水源无关的项目、设施。(牵头单位:县环保局;责任单位:各镇(街道办))
3.规范建设水源地保护设施。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设置建设水源保护区标志和设施,包括界碑、交通警示牌、宣传牌等。(牵头单位:县环保局;配合单位:县住建局、县水利局;责任单位:各镇(街道办))
4.严格水源地水质监测。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水源地水质监测断面、点位设置,严格落实水质监测,定期向社会公布水源地水质状况等信息。(牵头单位:县环保局;责任单位:各镇(街道办))
5.调整完善水源地保护区方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相关标准、规范要求,调整完善水源地保护区划分方案,按程序报批。(牵头单位:县环保局;配合单位:县水利局;责任单位:各镇(街道办))
(二)严格水源地执法监管。依法严厉打击水源保护区内威胁水质安全的违法行为,并公开曝光查处结果。坚决禁止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对一级保护区内现有的与供水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尤其是工业、养殖、旅游等项目,责令拆除或者关闭。(牵头单位:县环保局;配合单位:县水利局;责任单位:各镇(街道办))
(三)进一步加大威胁水源地安全的污染源监管力度。
1.排查梳理。进一步加强对水源地周围,尤其是地表饮用水源地上游主要河流、支流流域内的污染企业的环境监督管理,严防因企业生产事故或偷排漏排污水对水源地水质造成污染。建立完善环境保护监管机制,明确责任,督促企业落实环评和环保“三同时”制度。大力推进生活污水及生活垃圾处理工程建设和规范化运行,加强环境应急监测能力和水源地水质监测能力建设以及水质监测预警预报,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牵头单位:县环保局;配合单位:县住管局、县农业局、县水利局、县财政局;责任单位:各镇(街道办))
2.加强督查力度。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加大水源地保护目标责任考核力度,推动各级政府、单位和社会各界重视水源地保护,保障饮水安全。(牵头单位:县环保局;责任单位:各镇(街道办))
3.编制影响水源地水质的风险源名录和风险防控方案。开展水源地周边环境安全隐患排查,编制威胁水源水质的风险源名录,制定风险防控方案。(牵头单位:县环保局、县公安局、县交通局、县水利局;责任单位:各镇(街道办))
(四)建立完善水源地环境保护制度。
1.制定完善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加强水源地专项应急预案建设,做到“一源一案”,并定期进行演练。完善环境污染事件报告和应急值班制度,建立高效有序的环境应急预警机制。(牵头单位:县环保局、县水利局;责任单位:各镇(街道办))
2.加强水源地保护区规划。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将水源地建设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内容,在城市发展和建设的规划布局中,把预留饮用水源地保护区域作为重要内容。新审批涉及水源保护区的建设项目时,必须明确预留水源地保护区范围;已经审批尚未开工建设的,要提出保护水源地的补充要求,同时采取措施保护水源地,建设要服从保护。(牵头单位:县住建局;责任单位:各镇(街道办))
3.落实水源地保护经费。县财政都要安排一定的资金,用于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编制、保护设施建设和有关问题的解决。(牵头单位:县财政局;责任单位:各镇(街道办))
(五)加快备用水源或应急水源建设。要高度重视备用水源建设工作,破解城市建设与水源地保护面临的“两难”境地,将备用水源建设提上重要议事日程,高标准、严要求建设备用水源地。(牵头单位:县水利局;配合单位:县住建局、县环保局;责任单位:相关镇(街道办))
(六)启动水源地非点源污染治理和水源涵养及生态修复试点工程建设。通过实施控制和合理使用化肥、农药,禁止垃圾、废物堆放,取缔养殖及旅游等可能影响水质的活动,逐步改善非点源污染水源的现状。通过在水源保护区和水源补给区周边建设生态屏障,放置生物净化装置等,促进水源生态健康,改善水体水质状况。(牵头单位:县农业局;配合单位:县水利局;责任单位:各镇(街道办))
五、实施步骤
(一)制定工作方案(2016年11月15日—11月底)。各镇(街道办)、各有关部门要制定工作方案,全面进行部署。
(二)开展集中整治(2016年12月1日—2017年6月底)。各镇(街道办)对辖区内水源保护区内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理,限期整改存在的问题。
(三)全力整改提高(2017年7月1日—2017年8月底)。各镇(街道办)要在集中整治的基础上,查漏补缺、完善提高,全面完成水源地环境综合整治工作任务。
(四)认真总结考核(2017年9月1日—2017年10月底)。县上在各镇(街道办)自查验收的基础上,组织进行考核,迎接市上检查。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饮用水水源水质安全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及社会安定,各镇(街道办)、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制定工作方案,将责任具体落实到有关单位和个人,确保各项任务顺利完成。
(二)部门联动,齐抓共管。各镇(街道办)、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齐抓共管,按照各自的职责和工作任务抓好落实。县环保局对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依法实施统一监管,定期组织开展督查,通报工作进展情况及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难题,积极稳妥地推进水源地保护工作。
(三)广泛宣传,全社会参与。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宣传饮用水水源保护的重大意义,增强全社会对保障饮用水安全必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形成保护饮用水水源地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