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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镇巴县税收保障办法的通知

  • 索引号:

    610728000-/2020005870
  • 主题分类:

    通知
  • 来源:

  • 发文机构:

    政府办
  • 发文字号:

    镇政办发〔2017〕30号
  • 发文日期:

  • 有效性:

  • 发布日期:

    2017年04月05日 00:00
  • 内容概述:

  各镇人民政府、泾洋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事业单位,省市驻镇单位: 

  《镇巴县税收保障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镇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3月27日  

    

    

  镇巴县税收保障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税收征收管理,保障税收收入,营造良好的税收环境,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陕西省税收保障办法》和《汉中市税收保障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税收保障,是指在本县行政区域内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及县级有关部门、单位根据税收管理的特点和要求,为保障税收及时、足额征缴入库所采取的监督、支持、协助以及奖惩等措施的总称。 

  税务部门征收或代收的社会保险费和各项基金的保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税收保障以税收法律、法规为依据,以“政府主导、财税共管、部门配合、社会参与、法制保障、信息技术支撑”为原则,以部门联动、源头控管、综合治理为主要手段,加强税收征管,保障税收收入。 

  第四条  县人民政府成立税收保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税收保障工作。税收保障领导小组负责明确和落实税收保障的任务和责任,研究制定税收保障工作的办法和措施,及时协调解决税收保障工作中的问题,对税收任务完成情况进行监督和考核,确保税收保障工作正常有序地开展。 

  税收保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财政局,具体负责组织制定涉税信息标准,组织实施税收保障运行工作。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各相关部门(单位)应当建立税收协助工作机制。税务部门应当加强对税收协助工作的指导。 

    

  第二章  税收协助 

  第五条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县政府各有关部门通过书面或电子信息形式按照规定的期限及时提供涉税信息,支持、协助税务部门依法执行职务。 

  (一)县发改局。在季度终了15日内,提供重点建设项目计划、建设项目立项信息及项目建设进度信息;提供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收费标准调整信息、商品房预售价格备案信息、涉税财物价格认定信息。 

  (二)县教体局。在季度终了15日内,提供校建工程招标项目、中标合同签订、建设资金投入拨付等信息;社会力量办学、成人教育和校办企业登记、变更和注销信息,各种业余教育的中小学、幼儿园登记、变更和注销信息等;提供体育彩票网点登记、销售及兑奖信息;本行政区域内由本部门举办的体育比赛的规模、收入及运动员、教练员收入等信息,以及其他相关体育比赛信息。 

  (三)县科技局。在年度终了30日内,提供本县专利受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和技术交易等信息,年度获县及县级以上科技奖励信息。 

  (四)县公安局。在季度终了15日内,提供工程招标项目、中标合同签订、建设资金投入拨付等信息;车辆登记、年检、报废等信息;“外国人居留证”发放、法定代表人办理护照等信息;出入境人员信息;驾校培训、经营性停车场信息;房屋租赁信息;宾馆住宿信息;矿山开采企业购买爆破器材审批信息。税务机关在办理涉税事项时,需依法查询纳税人身份证信息、暂住人口居住证、境外人员出入境等信息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协助配合。 

      税务机关在查处涉税违法行为中,发现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及时移送公安部门处理;对税务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处理。 

  (五)县民政局。在季度终了15日内,提供工程招标项目、中标合同签订、建设资金投入拨付等信息;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福利企业的登记、变更、注销等信息,复原退伍军人就业证书发放等信息;各类福利彩票网点登记、销售及兑奖信息。年检结束后30日内,提供福利企业年检信息。  

  (六)县司法局。在季度终了15日内,提供有关城镇房屋的买卖、抵押公证信息,有关涉税企业和个人财产的转让、租赁公证信息;有关拍卖、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公证信息,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转让、租赁、抵押合同公证信息,依法向社会公开发行的奖券、彩票的开奖公证等信息;提供律师事务所登记管理等有关信息。 

  (七)县审计局。在季度终了15日内,提供已审计结束项目发现的涉税信息,建筑工程项目的审计报告等信息。 

  审计部门在审计工作中发现被审计单位存在涉税问题的,应当及时向税务部门提供涉税线索,并协助提供相关的税务审计资料。 

  (八)县财政局。在季度终了15日内,提供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转让信息,国有资产出租、出售信息;在年度终了30日内,提供财政向企业的拨款及补贴信息。 

  (九)县人社局。在季度终了15日内,提供《就业创业证》发放信息,各类培训机构信息;提供定点药店的医保收入清册,社保费缴纳相关信息。 

  (十)县国土资源局。在季度终了15日内,提供不动产登记信息、土地登记发证信息;城镇地籍调查信息;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等信息;土地违法案件查处信息;探矿权、采矿权许可证发放信息,探矿权、采矿权转让信息,应税矿产品开采实测信息。协助税务部门查询纳税人以及其他涉税人员的土地使用权情况;对申请办理土地权属登记、变更、转移手续的单位和个人,不能提供相关完税证明、免税证明的,不予办理相关手续;对办理不动产登记和不动产转移变更的单位和个人,必须要求其提供税务部门出具的税务事项办结通知单,否则,不予办理产权证书等手续;提供移民搬迁、避灾扶贫搬迁、土地复垦等工程招标项目、中标合同签订、建设资金投入拨付等信息。 

  (十一)县住建局。在月度终了15日内,提供全县工程建设项目开工令信息;工程招标项目、中标合同签订、建设资金投入拨付等信息;规划许可证信息;建筑施工许可证发放、外来建筑企业备案信息;房屋预售网上备案、房产交易信息、房屋预售证发放信息;建筑工程验收备案信息;市政工程施工信息和工程款项拨付信息。 

  (十二)县交通运输局。在季度终了15日内,提供工程招标项目、中标合同签订、建设资金投入拨付等信息;客货运输车辆营运证的发放、变更、注销信息,外地车辆在我县从事运输业务3个月以上的备案信息。 

  (十三)县水利局。在季度终了15日内,提供工程招标项目、中标合同签订、建设资金投入拨付等信息;砂石采选企业和个人的审批信息;提供税务部门需要的相关企业、个体工商户等用水信息。 

  (十四)县农业局。在季度终了15日内,提供工程招标项目、中标合同签订、建设资金投入拨付等信息;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认定信息,从事运营的农用车辆登记、报废、年检、外地农用车辆从事运输业务备案等信息;提供下达给农业企业的各类补助资金的相关信息。 

  (十五)县经贸局。在季度终了15日内,提供国有企业改组改制、划转、转让、兼并信息,国有企业破产清算、资产拍卖等信息;提供内贸、外贸、加工贸易和转口贸易等信息,“走出去”企业名单信息,外商投资企业信息。 

  (十六)县文广旅局。在季度终了15日内,提供工程招标项目、中标合同签订、建设资金投入拨付等信息;网吧、歌舞厅开业、变更、注销等信息,文化市场登记和文化经营许可证发放信息;提供商业性文艺演出的规模、收入和演员、经纪人等相关人员的收入等信息。 

  (十七)县卫计局。在季度终了15日内,提供工程招标项目、中标合同签订、建设资金投入拨付等信息;医疗机构的审批、变更登记、注销以及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认定信息。 

  (十八)县经合局。在季度终了15日内,提供招商引资项目落地信息。 

  (十九)县统计局。在季度终了15日内,提供规模以上企业、城镇固定资产投资分注册类型、分行业增加值、总产值、固定资产投资综合统计等信息;提供全县经济社会发展统计分析等资料。 

  (二十)县市监局。在季度终了15日内,提供企业、企业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组织的设立、变更、注销、撤销登记信息,股权转让变更登记的股权转让相关信息。对申请办理股权变动的纳税人,凭税务部门开具的股权转让完税凭证或免税、不征税证明,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对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的纳税人,凭税务部门出具的《清税证明》办理相关的注销手续。 

  (二十一)县林业局。在季度终了15日内,提供工程招标项目、中标合同签订、建设资金投入拨付等信息。 

  (二十二)县环保局在季度终了15日内,提供工程招标项目、中标合同签订、建设资金投入拨付等信息,提供应税污染物排放信息。 

  (二十三)县扶贫办。在季度终了15日内,提供工程招标项目、中标合同签订、建设资金投入拨付等信息。 

  (二十四)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在季度终了15日内,提供辖区内基本建设、通村公路、耕地占用、沙石采选等涉税项目信息。 

  (二十五)县农行、农商行、邮储银行、农发行、长安银行等金融机构。在季度终了15日内,提供企业开户、在金融机构办理按揭贷款人员的相关涉税信息。 

      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依法实施开立账户查询、存款(含储蓄存款)查询、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措施时,相关金融单位应当依法配合协助。 

  (二十六)县电力局。在季度终了15日内,提供工程招标项目、中标合同签订、建设资金投入拨付等信息;提供税务部门需要的相关企业、个体工商户等用电信息。 

  (二十七)县劳动保险、残联、工会等各项社会保险费、政府性基金的业务主管部门应积极支持税务部门开展征收管理工作,在季度终了15日内,提供缴费人缴费基数、计费依据、费源状况、费源变化情况等信息。 

  (二十八) 除以上部门(单位)外,其他部门、行业管理部门,也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及时提供其他事项产生的涉税信息,并依法协助税务部门执行职务。 

  (二十九)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各部门(单位)应依照《个人所得税法》相关规定,履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并向税务机关提供相关个人所得税扣缴信息和资料。 

  第六条  税务部门应积极推行国地税合作规范,严格按照合作规范要求,强化协作;负责制定报送涉税信息的具体方式、格式、标准等操作性文件;要与司法机关建立定期工作联动机制,及时打击税收违法行为,维护税收秩序。做好有关部门、单位涉税信息传递辅导工作,及时整理和分析有关涉税信息,定期向有关信息传递部门反馈信息使用效果。 

  第七条  对零星分散税收及其他适宜委托代征的税收,税务部门根据有利于税收控管和方便纳税的原则,可以依法委托有关单位和人员代征。 

  (一)出让、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的税收,可以委托国土资源等部门代征; 

      (二)房屋出租及提供家庭装修劳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的税收,可以委托房产管理、物业管理、居(村)委会等单位代征; 

      (三)国税、地税部门可以相互委托代征; 

  四)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发生的房屋租赁税收,可委托财政部门代征; 

  (五)其他零星分散和异地缴纳的税收,由税务部门根据实际需要进行委托代征。 

  税务部门应当对受托代征行为进行业务指导,加强管理和跟踪监督,并按照财政预算管理规定向代征人支付代征手续费。 

  第八条  建立县级税收信息交换平台,健全完善信息共享制度,组织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实现涉税信息的互联互通。 

  第九条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县政府各有关协税部门应当加强涉税信息传递工作的组织协调,健全涉税信息传递工作机制,负责协助县外施工企业在本县承建工程项目税款的缴纳工作。 

  第十条  税务机关对有关部门和单位提供的涉税信息应当科学分析、综合利用,不得用于税收管理之外的其他用途。税务部门内部应明确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涉税信息的接收、整理、利用等工作。 

  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应当依法保密,并确保信息安全。 

    

  第三章  保障机制 

  第十一条  县税收保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建立健全涉税信息传递、处理、分析工作机制,确保互联互通,及时规范。 

      第十二条  县税收保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指定专人负责本部门涉税信息报送工作,按照规定时间和内容向县税收保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税务机关分别报送相关信息。 

      第十三条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加强与财税部门间的涉税信息共享。 

      第十四条  县财政局应当对税收保障机制的运行提供经费保障。 

    

  第四章  工作考核 

  第十五条  县人民政府将税收保障工作纳入年度综合目标责任考核。并将税收保障日常工作完成情况纳入督查范围,定期通报督查结果。 

      第十六条  定期组织对税收保障工作的考评。考评的具体内容包括: 

      (一)协税部门履行税收保障职责情况; 

      (二)协税部门涉税信息报送及税收协助情况; 

      (三)受托代征单位的税款代征情况; 

      (四)相关机关、单位作为扣缴义务人的税款扣缴情况; 

      (五)税务机关通过税收保障组织税收收入的情况。 

      第十七条  税务机关应当定期向县政府汇报各相关单位涉税信息提供及税务机关对涉税信息的分析利用情况,作为县人民政府考核税收保障工作的依据。 

      第十八条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各部门单位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在规定时间内按照要求提供涉税信息,对负有税收协助义务的部门无正当理由拒绝协助,造成税收流失的,由县人民政府对相关部门及其责任人员作出问责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税务机关指县国家税务局和县地方税务局。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4年11月10日县政府办公室印发的《镇巴县地方税收保障办法》(镇政办发〔2014〕9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