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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镇巴县发展和改革局、镇巴县财政局、镇巴县自然资源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开展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分配管理工作的通知

  • 索引号:

    6107280000/2023-001836
  • 发布日期:

    2023年12月19日 16:31
  • 来源:

  • 发文机构:

    县政府网站
  • 内容概述:

各镇人民政府、泾洋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事业单位,省、市驻镇单位: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县公共租赁住房分配管理工作,更好地发挥其在解决群众住房问题中的“补位”作用,最大限度实现公共资源公平使用,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发展公租房的意见》(建保〔2019〕55号),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陕西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公租房分配管理工作的通知》(陕建发〔2018〕326号),以及汉中市住建局、发改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局《关于规范开展公租房分配管理工作的通知》(汉住建发〔2019〕143号)结合我县社会经济发展实际,现将进一步规范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分配管理工作的事项通知如下:

一、公租房保障范围、条件

(一)保障范围

1.本县城镇中等以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2.新就业无房职工(主要包括新就业大学生、青年教师、青年医生、环卫工人、公交司机、复退军人、基层青年干部等);

3.城镇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

(二)保障条件

申请人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年满18周岁、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申请家庭人口的认定原则上应以户口簿为准,与申请人应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且共同在本县生活的配偶、父母、未成年或虽已成年但未独立生活的子女,和其他经认定的长期共同生活成员)。在本地无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低于18平方米,且没享受其它类型保障性住房。

在满足上述条件的前提下针对不同类型保障群体分别还应满足如下准入条件:

1.本县城镇户籍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保障条件:指县城范围内城镇户籍的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不高于当地城镇居民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标准确定。(具体以县统计局公布数据为依据)

2.新就业无房职工保障条件:指在我县范围内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有企业工作未满5年,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有手续完备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招录、安置、分配等手续(含部队复转军人),但新就业双职工家庭不予保障。

3.城镇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保障条件:指持有本地居住证(外省提供),在县城区范围内有固定工作,劳动关系稳定,男在60岁以内,女在50岁以内,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且该用工单位连续缴纳一年以上(含一年)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申请人及主要家庭成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1.名下拥有车辆(不含一般经营性用车),价值超过15万元的(以购车发票金额为准)。

   2.名下拥有工商登记信息,注册资本金超过20万元的。

3.名下拥有经营性房产,且房产建筑面积大于20平方米的。

4.在县城规划区内有商品房、自建房、移民安置房或人均住房面积高于18平方米的。

5.已享受房改房、经济适用房、安置房(安居房、集资建房、单位福利住房)单位公房等政策性住房的;或已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6.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外来务工人员,家庭人均年收入高于本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的。

即:2022年37368元/年(随统计局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调整而调整)。

二、申请所需资料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根据申请人家庭条件的不同情况,应分别提供相关资料。

(一)本县城区范围内城镇户籍的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公租房申请书、承诺书,镇巴县公租房申报审批表,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等有效证明,婚姻状况证明、收入证明,住房状况证明,低保证或残疾证等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为本县城范围内城镇户籍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条件按《镇巴县城镇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执行)。住房补贴申请、保障性住房租赁补贴申报审批表、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复印件等有效证明、婚姻状况证明、低保证或残疾证等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二)新就业职工:需要提供以下资料:镇巴县公租房申报审批表、承诺书,身份证和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以及婚姻状况证明,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招录、安置、分配等文件等有效证明。

(三)城镇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需要提供以下资料:镇巴县公租房申报审批表、承诺书,身份证和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以及婚姻状况证明等有效证明、居住证(外省提供)、劳动合同、缴纳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证明(劳务派遣人员另需提供劳务派遣相关证明资料)。外来自主创业人员要提供营业执照、经营场所租赁合同或证明,以及其它的纳税或免税证明资料。

三、申请办理程序

所有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必须严格按照以下程序进行申请:向社区、镇办或申请人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应及时受理申请材料,对申请人家庭的户籍关系、劳动关系、家庭收入及财产、社保信息和住房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将符合条件家庭的相关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期满后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或个人提出初审意见。)→社区、镇办或申请人所在单位初审→初审合格后相关部门联合审查(车辆管理部门要对名下拥有车辆进行查询、不动产部门要对名下拥有房产信息进行查询、市场监管局要对名下拥有工商登记信息进行查询)→镇办复审→复审合格后提交县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审核(通过微信关注“陕西省保障房申请”,进入微信小程序“公租房申请”进行申请)→审核结果公示→取得住房保障轮候资格→抽签摇号→办理入住。

四、申请轮候顺序

城镇中等以下收入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通过申请环节后,按照申请的先后顺序进入轮候,并依据房源情况进行保障。公租房实行轮候分配制度,按照申请人申请时间先后顺序确定轮候家庭(具体依照陕西省住房保障信息系统轮候排序,同时清空系统原轮候未保障名单重新排序),腾退房源分配按照退出房源顺序依次分配,轮候对象确定。(有新增批量房源按抽签或摇号确定)未经相关程序不得擅自改变分配对象和轮候顺序。

五、保障方式与配租管理

通过资格审查的城镇中低收入家庭、新就业职工和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通过发放租赁补贴(重点对城市最低收入家庭)或实物配租两种方式纳入保障。鼓励保障对象租赁社会房源。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特殊申请人,在轮候时予以优先保障:

1.因申请人死亡、离异或其它特殊情况,优先对符合条件的家庭其它成员变更保障;

2.各单位原申请的公共租赁住房若有腾退,优先保障该单位符合条件的家庭和个人;

3.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

4.符合条件的退伍军人、军烈属、老红军、见义勇为表彰、劳动模范称号、特殊贡献奖励、残疾人、孤寡老人等无房产的家庭;

5.符合公租房条件的本县人才招引范围的特殊人才;

6.上级部门要求予以优先保障的其他特殊家庭。

(二)轮候与保障期间申请人家庭收入、家庭人口、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的,申请人应当在家庭情况变动后15日内告知县保障中心。经审核后,并对变更情况进行登记。不再符合公租房保障条件的,由县保障中心按照规定取消其保障资格。

(三)新筹集到的新增公租房房源由县保障中心统一组织公开抽签或摇号分配。分配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在确定分配家庭范围后,通过公开抽签或摇号确定所对应的小区、房号,并开具《保障性租赁住房实物配租通知单》。

(四)已准予实物配租的家庭,根据通知单所在公租房小区,签订《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合同应当明确公租房情况、租金标准、腾退住房方式及违约责任等内容。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交纳租金,并按约定的期限腾退原有住房。

(五)确定实物配租的家庭不接受配租方案的,原则上不再享有实物配租资格。

(六)已准予发放租赁补贴的家庭,应当对租赁补贴发放户的资格进行年度审核。并核定租赁补贴资格的申请人名单、审定的租赁补贴金额提交县财政局,由县财政局将补贴资金通过银行“一卡通”的形式发放给保障对象。

六、年审与退出管理要求

(一)加强对公租房承租人动态监管,实行年度审核制度。公共租赁住房实行一年一审,一年一签。具体参照《镇巴县年审管理办法》执行。

(二)新就业干部职工工龄超过五年的不再保障,已保障的应按规定办法退租。原保障的申请人中按中低收入家庭核算的公职人员,双职工家庭一概不再年审,无条件退租;单职工家庭的配偶无固定工作家庭,收入符合标准且有1个或1个以上未成年子女的可以继续续租。

(三)县保障中心作出取消被保障家庭享受公租房资格的决定后,应当在十五日内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享受实物配租的家庭应当将承租的保障性住房在规定的期限内退回,如退出住房确有困难,暂不能退出的,经县住保中心审批同意,可以申请最长不超过6个月的延长租住期。逾期不退回的,并按规定缴纳滞纳金,纳入社会不诚信人员名单管理,县保障中心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公租房承租人应当按照公租房租金标准按月或按年等方式缴纳租金,不得拖欠。拖欠租金的,每逾期一个月,按租金标准的5‰缴纳滞纳金;拖欠租金累计达6个月以上的,县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可依法解除租赁合同,并按规定缴纳滞纳金,并取消保障资格收回承租的保障住房,纳入社会不诚信人员名单管理,按程序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退租管理流程

1.受理租户退出申请,做好房屋租金、保证金等费用的结算工作,与租户做好房屋钥匙及相关物品的移交和查验。

2.对不符合条件或超出保障范围或时限的租户,应取消资格,责令限期腾退。

3.入户查验时租户存在破坏房屋结构、损坏室内设施设备等情形的,运营管理单位应要求租户承担恢复或修复责任。

4.核实房屋水、电等使用情况,要求租户及时结清水、电、物业等费用,租户拒绝补缴的,按合同约定将保证金扣缴或通过司法程序追缴。

5.承租家庭有违法行为的,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按住建部《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程序处理,仍不腾退的租户,由县保障中心通过司法诉讼或申请强制退出。

七、监管工作要求

(一)把好申报源头审核关。城镇中低收入家庭由镇办(社区)初审,新就业无房职工由所在单位初审,外来务工人员由用人单位初审。初审过程不能流于形式,要对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住房状况、收入及财产情况、人口结构、社保等信息认真核实,参与核实的工作人员及其单位负责人要在申报表中签字背书。并协助县保障中心对象保障资格进行审核、履行管理责任,督促不再符合条件的人员退出保障,确保公租房合规使用。

(二)严肃督查问责。各镇、街道办事处、各相关部门要严格工作程序,扎实开展公共租赁住房分配管理工作。对申请人资格要严格审核,严禁猜测估计或将申请人填报数据直接作为审查资料等形式、走过场行为,要加强行业监管。对出现组织不力、违规审核、违规补贴、办事拖拉、贻误工作等现象和失职渎职行为的,要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将问题线索要及时移交县纪检监察机关进行处置。对违规享受、隐瞒家庭收入住房信息和财产等信息骗保、转租转借、长期闲置、拖欠租金、利用公租房从事违法违纪活动的等行为人严肃查处,且承租人5年内不得享受保障性住房政策。

(三)加强信息公开。深入推进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和退出信息公开,做到分配政策、分配对象、分配房源、分配结果、退出情况等全部公开,做到规范透明,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四)简化办事程序。按照深化“放管服”改革的工作要求,进一步简化申请材料。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以及能够通过部门协同掌握的申请材料一律取消,进一步提高审核效率,要完善部门联审机制,加大联审力度,减少审核环节和时限,确保住房保障业务受理常态化、规范化、便捷化。

(五)凡以前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各镇、街道办和各有关部门要认真按照新标准开展保障性住房资格受理、调查、审核、公示工作,严格执行三级审核、三次公示制度,确保资格审核公开、透明、公正、高效运转。

镇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镇巴县发展和改革局

镇巴县财政局              镇巴县自然资源局

        2023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