届次: | 县政协十一届二次会议 | 编号: | 第13号 | 类别: | A类 |
领衔人: | 崔明铸 | 附议人: | 分类: | ||
主 办: | 公安局 | 会办: | 处理状态: | 已办 | |
案由: | 关于加强未成年人保护的建议的提案 | ||||
正文: |
2021年以来,我县部分中小学涉学生伤害案(事)件时有发生,经初步统计,主要包括以下三类:一是校园霸凌案件,二是侵害未成年人的刑事犯罪案件(猥亵、强奸),三是学生自伤事件。其中校园霸凌案件城区中学发生1件1人;侵害未成年人的刑事犯罪案件(猥亵)乡镇中学、小学共发生2件,涉受害未成年人 7人。城区小学发生1件、涉受害未成年人1件3 人;侵害未成年人的刑事犯罪案件(强奸)6案6人;学生自伤事件,城区中学2件2人。 以上三类伤害案(事)件中尤以侵害未成年人的刑事犯罪案件(猥亵、强奸)产生的后果最为严重,直接影响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 上述案(事)件,有的民事案件已经依法裁判、有的刑事案件犯罪分子已被依法惩处、有的案(事)件相关部门正在处理之中,但前述的案(事)件无论存在于何种状态,但两年来的多发高发态势也带给我们以深刻的反思,加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在我县刻不容缓。为了切实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杜绝和减少未成年人伤害案(事)件的发生,特向教育主管部门提出如下建议: 一、以案为鉴,切实增强教育机构的法治观念 以城区中学发生的校园霸凌案件为例,如涉事学校安保人员法治观念和责任心再强一些,工作再细一点,在获知学生之间发生矛盾的信息后及时介入,将纠纷制止在萌芽状态,该伤害事件和后果就有可能避免。 二、以案为鉴,努力提高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 1、以侵害未成年人刑事犯罪的3起猥亵案件为例,有的案件发生于大庭广众之下、有的发生于受害人家中、有的发生于犯罪分子居住的室内,作案手法让人感到触目惊心,受害者中年龄最大的孩子16岁、最小的仅7岁。 2、以侵害未成年人刑事犯罪的6起强奸案件为例,案发地点有的发生于宾馆、有的发生于租住房屋、有的发生于别人家中、有的发生于野外,受害人均不足14周岁。其中最为严重的一起强奸案甚至产生了让未成年人怀孕产子的严重后果,让未成年人的一生蒙上了阴影。 前述案件的发生,既有家庭教育缺失的原因,也有法治宣传教育不到位而让未成年人欠缺自我保护意识所致,故教育机构有必要继续加强法治宣传和教育,让未成年人切实增强自我保护意识,不给任何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 三、以案为鉴,牢固树立教育机构的安全意识 本年度发生的两起校园自伤事件,所产生的后果不言而喻,事件的负面效应估计至今都没有消除。尽管该结果产生的主要原因在于受害者本人,但事件的发生充分说明学校的法制和安全宣传教育以及安保工作存在有薄弱环节,应当引起教育机构的警觉。安全无小事,作为教育机构,要怀有时时放心不下的责任感,将安全问题扛在肩上、抓在手中、放在心间。 四、聘请校外法制辅导员、不定期开展专题讲授 除坚持已有的法治副校长制度外,还可以聘请某一领域内有法律专长的校外法制辅导员,针对学校一个时期、一个阶段突出的苗头性问题,特邀进行专题授课,增强师生的法治意识,强化多层面的法治观念、自我保护意识、安全意识,构建校园安全壁垒,特别是针对单亲家庭、留守儿童更要给予特殊关爱,尽量规避法律风险的产生,呵护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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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
崔明铸委员: 一是保持从重打击性侵未成年人犯罪。始终保持对此类犯罪的严打高压态势,依照法律及《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等对性侵犯罪依法从重处罚,形成强大的法律威慑力,架起隔离犯罪行为的高压线。加大对性侵类犯罪宣讲力度,积极与乡镇、社区、学校等密切配合,定期开展“送法进校园”活动,加大对未成年人特别是青春期学生的教育与保护工作,切实增强未成年人的性保护意识和法律防范意识,减少未成年人受性侵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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