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届次: 县政协十一届三次会议 编号: 第4号 类别: A类
领衔人: 王琴 附议人: 分类:
主 办: 审计局 会办: 处理状态: 已办
案由: 关于建筑行业足额计取规费和计价监管的建议
正文:

规费是国家规定必须交纳的不可竞争费,其中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和建筑业劳保统筹,是国家为建筑企业从业人员和退休人员建立的安全保障及生活保障专项费用,是为了保障基层务工人员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工伤保险等,确保退休职工基本生活稳定,从建设项目投资中收取的不可竞争费用。
近年来,我县建筑行业的工程结算审计过程中,审计部门对省住建厅规定的规费计费标准不予执行,特别是社会养老保险费,该费用的强制扣除,严重损害施工单位以及建筑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
根据陕建发〔2021〕61号文件精神,明确规定:一是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要严格执行养老保险费作为建筑安装工费用项目的不可竞争费用要求,按照规定计价程序和费率计入工程总造价结算,不得在招标投标、工程结算中扣除,计价软件程序不容许有调整、扣除养老保险费用的功能。二是2021年3月15日前,未交纳养老保险(劳保统筹基金)的工程项目,应将养老保险费用计入工程造价进行结算。
现建议:
1、加大招投标阶段管理机构的监管力度,确保在工程造价中足额列支建筑安装规费。
2、在竣工结算环节严格执行规费计费的规定,确保足额计取规费,并对之前已违规扣除的项目摸底调查,退还扣除的规费,维护施工单位基本合法权益。
3、建议审计部门出台执行计取规费的贯彻意见,按省级部门规定的要求,不再要求施工单位给审计公司提供相关交纳票据。


回复:

王琴委员:
你提出的《关于建筑行业足额计取规费和计价监管的建议》的提案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首先,感谢您对审计工作的关心。对于您的提案,我局高度重视,认真研究,提案中提到:审计部门在工程结算审计中,对省住建厅规定的规费计费标准不予执行,特别是社会养老保险费,该费用的强制扣除,严重损害施工单位以及家族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现回复如下:
一、关于不执行规费计费标准问题
审计部门开展的所有审计项目都是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进行审计,陕西省住建厅作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的行业主管部门,所制定的《陕西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陕西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费率》《陕西省建设工程消耗量定额》《建筑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等行业规定是工程结算审计的主要依据,在审计中严格执行,其工程结算审计结果更是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社会中介机构三方在《工程结算审核定案单》上签字盖章认可。
二、关于强制扣除社会养老保险费问题
2021年3月15日以前,社会养老保险费(建筑业劳保统筹费)实行住建部门统筹收缴管理,由建设单位直接向住建部门交纳,在工程结算中不计入工程造价;3月15日起取消统筹管理,社保费计入工程造价,由建筑施工企业自行交纳。在实行统筹管理期间,审计中严格执行陕建价统发〔2021〕19号通知精神,客观公正、实事求是进行审计认定。
三、关于规费计、缴政策不一致的问题
根据陕建价统发〔2021〕19号和陕建发〔2021〕61号文件精神,以及建筑行业养老保险交纳规定,施工企业应当为所有从业人员(含农民工)交纳养老保险,要求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确保从业人员“全覆盖”。建设单位按项目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女职工生育险、失业保险、残疾人就业保险、工伤保险、住房公积金等规费计入工程造价,施工企业除工伤保险按项目交纳外,其余保险费均按年交纳,导致计入和交纳口径不一致,这属于国家制度机制问题。
四、关于建议审计部门出台执行计取规费的贯彻意见
审计工作坚持依法依规审计,县审计局非行业主管部门,不属于我局事权。我局将您的建议转送相关业务部门,同时您也可以直接向相关业务部门提出建议意见。
十分感谢您对政府工作的关心,我们在今后的审计工作中更加严格的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更加严谨细致的做好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工作,希望您一如既往地支持政府工作。
                          

镇巴县审计局     
2024年8月16日   

联系单位及电话:审计局 6712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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